集体土地权属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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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属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集体土地性质如何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包括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1. 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受理后,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等。调查人员将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并做出文字记录。

3. 调解: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4. 仲裁: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将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具体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等。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旨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标准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标准主要涉及数据库内容、建设要求及数据管理与更新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数据库内容

1.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境界与政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等基础地理框架数据,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提供空间定位基础。

2.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信息:涵盖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权属状况、权利人信息等,是数据库的核心内容,确保权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公共管制信息: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公共管制要求,以及土地用途、限制条件等,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依据。

二、数据库建设要求

1. 数学基础: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度系统,确保数据的空间一致性和可比性。

2. 数据格式与分层:数据应采用特定格式进行存储,并按照不同的要素类型进行分层管理,便于数据的查询、分析和应用。

3. 数据质量:数据应满足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等要求,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三、数据管理与更新

1. 数据汇交与整合:调查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将调查成果汇交至相关部门,并进行整合建库,形成统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 数据更新机制: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对数据库中的权属变化、地类变化等信息进行更新,确保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3. 数据应用与服务:依托数据库开展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执法等业务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土地信息查询服务。

三、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权属性质有哪些

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权属性质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性质

1. 国家所有土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的。

2. 集体所有土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2)土地使用权性质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者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通常限于本村户籍人员之间,且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村委会申请、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等,这虽然未直接在法律条文中提及,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和实际操作流程可以得出。

3)土地权属性质变更

- 土地权属性质的变更,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变更,都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步骤,以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这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流程。

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权属性质主要包括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和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这些权属性质在变更时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确权的原则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合法。

2)土地确权的对象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对象主要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包括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确权范围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各类土地。

3)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步骤

1. 申请与受理: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2. 地籍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地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基本情况。

3. 权属审核: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确保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4. 注册登记与发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属信息注册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并核发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4)土地确权的争议处理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如遇到权属争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5)土地确权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发证的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应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管理制度,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进行。这有助于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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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标准,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权属性质有哪些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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