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土地证的费用问题,并非如用户所述需要花费10多万一亩。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并非按照亩数来计算,而是依据具体的办理流程和项目来收取。
1. 费用构成:
- 办理土地证涉及的费用通常包括申请表费用、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登记费、工本费以及测绘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根据具体的办理项目和当地的规定来确定的,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土地面积(如亩数)来计费。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这表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过程中,主要费用是证书工本费,而非其他高额费用。
- 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但并未规定办理土地证的具体费用标准。因此,费用标准应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实际情况:
- 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办理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具体的费用金额需要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并非固定为10多万一亩,而是根据具体的办理项目和当地的规定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的费用信息和计算方式。
关于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还需确权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1)总结性回答: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无需再次进行确权。
2)详细分析:1. 确权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 确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土地权属,防止纠纷,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在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确权并非必须。
2. 不需要确权的具体情况:
- 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您家的情况,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清晰明确,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无需再次确权。
- 已完成近期的确权工作且无新的变化:若近期已进行全面确权且无新情况出现,短期内也无需重复确权。
3.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考虑确权:
- 虽然您家的情况目前无需确权,但若未来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登记信息出现错误或土地流转、用途变更等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以明确权属、防止纠纷、保障权益。
3)确权流程(虽当前无需,但了解流程有益):1. 申请: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
2. 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公告及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登记卡片和目录,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 颁发证书: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正式确认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那么无需再次进行确权。但若未来出现特殊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
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解读:
1)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与对象1. 范围: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等土地。
2. 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3)确权登记发证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权属争议处理: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依法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 违法用地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后,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权属不清、资料缺失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4)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与受理:由土地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登记发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地籍调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 审核与公告: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关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文件的效力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情况。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受其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以及后续是否被新文件替代或废止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废止或替代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
-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或指导意见来进一步完善或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文件自动失效。新文件通常会在明确废止旧文件或指出旧文件不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取代旧文件的效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应用。
文章摘要: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受发布机关、时间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废止或替代该文件,因此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新政策文件可能完善或调整相关工作,但原文件在未被明确废止前仍有效。建议结合最新政策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效力;法律法规;政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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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我家有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非常清晰还用确权吗上门也不会去,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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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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