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合村并居的最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及一户一宅原则进行了明确和强化。以下是详细解读:
1)宅基地使用与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不能在村集体外部进行买卖,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新政策加强了对非法宅基地买卖的打击,村委会发现后将进行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宅基地的补偿与分配:新政策下,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将实行分开补偿,即宅基地补偿与房屋补偿分别计算。宅基地的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而房屋的补贴则直接发放给农户。
2)一户一宅政策1. 一户一宅的定义:根据政策,“一户一宅”指的是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处的“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2. 一户一宅的具体实施: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 特殊情况处理:若农户因合法继承、村建房等原因拥有一户两宅,需及时办理过户证明,以确保其合法性。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建房的,将被视为违法宅基地,应予以收回。
3)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流程1.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户口。
-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 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申请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如120平方米)。
- 申请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申请流程:
- 申请人到属地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内宅基地、空闲地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小组及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上交。
- 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村内公告栏张贴公告。
-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资料将按程序上报审批,并颁发《用地批复书》。
- 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发证。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合村并居的政策,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分配。
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虽然无法直接提供具体的原文,但可以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背景,给出一般性的实施意见框架和内容要点。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精神,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概述:
1)政策背景与目的1. 背景:为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乡村振兴。
2. 目的:通过实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实现权属清晰、颁证到户,为宅基地的流转、抵押、继承等提供法律基础。
2)确权登记原则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合法合规原则: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合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无违法用地行为。
3. 权属清晰原则: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必须清晰,无权属争议,四至界限明确。
3)确权登记流程1. 申请与受理: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确权登记申请,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 调查与测绘:由专业机构对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形成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宅基地界址、面积、房屋结构、面积等信息。
3. 审核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测绘成果报请区级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4. 颁证与归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将确权登记资料归档保存。
4)特殊情形处理1. 非本集体成员继承: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但不得翻建。房屋灭失后,由集体收回宅基地。
2. 多户共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分户确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暂按共用宗地处理,明确各自的使用范围和权属。
3. 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户有偿退出或通过流转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5)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农户积极参与。
3.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需要广大农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虽然无法直接提供具体的原文,但可以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背景,给出一般性的实施意见框架和内容要点。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精神,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概述:
1)政策背景与目的1. 背景:为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乡村振兴。
2. 目的:通过实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实现权属清晰、颁证到户,为宅基地的流转、抵押、继承等提供法律基础。
2)确权登记原则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合法合规原则: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合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无违法用地行为。
3. 权属清晰原则: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必须清晰,无权属争议,四至界限明确。
3)确权登记流程1. 申请与受理: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确权登记申请,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 调查与测绘:由专业机构对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形成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宅基地界址、面积、房屋结构、面积等信息。
3. 审核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测绘成果报请区级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4. 颁证与归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将确权登记资料归档保存。
4)特殊情形处理1. 非本集体成员继承: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但不得翻建。房屋灭失后,由集体收回宅基地。
2. 多户共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分户确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暂按共用宗地处理,明确各自的使用范围和权属。
3. 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户有偿退出或通过流转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5)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农户积极参与。
3.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需要广大农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父母不在了,其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确权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因此,父母死亡后,只要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还在承包期内,就仍然归其子女所有,村集体不会收回。
2. 若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且去世前未立下遗嘱,则土地确权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子女们可以协商选择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分割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3. 地随屋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老人去世后可以继承给子女。同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间也归属子女。但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已按一户一宅政策分配了其他宅基地,则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资格。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继承法仍可由子女继承,继承的房屋坍塌后不能重建,房屋消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2)宅基地确权与拆迁归属1. 老人去世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依法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回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人员共有。
2.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联,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若权利人长期闲置不用,应视为放弃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3. 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宅基地的持证人。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登记发证。
3)宅基地使用权特点与限制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途具有限制性,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
2.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利用,不得长期闲置。对于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以有效利用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还包括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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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原文,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原文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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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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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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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