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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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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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集体土地国家有权收回吗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详细解释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当乡(镇)村需要进行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时,如修建学校、医院、道路等,且这些建设需要使用到已分配或已使用的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原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当土地使用者因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补偿与合同

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并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明确,且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收回,主要发生在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另一种是无偿收回,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三、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会被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此,对于闲置土地,若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需要缴纳闲置费;若闲置时间达到两年以上,则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收回土地的补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补偿原则

国家收回土地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补偿应涵盖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损失、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价值以及生长的农作物损失等。

2)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费用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3)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具体方式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4)法律依据

收回土地的补偿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会被收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内未使用且可以耕种并收获,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对于闲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收回土地的补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补偿原则

国家收回土地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补偿应涵盖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损失、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价值以及生长的农作物损失等。

2)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费用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3)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具体方式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4)法律依据

收回土地的补偿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会被收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内未使用且可以耕种并收获,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对于闲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四、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

关于土地管理法中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1)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

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若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若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1. 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旨在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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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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