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多个步骤,首先由用地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接着进行规划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然后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之后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进行勘测定界;分局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此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 后续事项
- 供地完成后,各分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出具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流程。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多个步骤,首先由用地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接着进行规划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然后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之后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进行勘测定界;分局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此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 后续事项
- 供地完成后,各分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出具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流程。
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
1)农用地转用审批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由国务院批准。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1. 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供地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若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则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3.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约定。
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需要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1.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前置条件,即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申请用地并获得批准。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也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后续流程
-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土地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并可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用地的法律凭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以及后续用地申请和批准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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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谁出具,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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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