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再分配的条件是,农村土地征收按地分还是按人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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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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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集体土地再分配的条件是,农村土地征收按地分还是按人头分,集体土地怎么分

一、农村土地征收按地分还是按人头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方式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补偿可能按户口也可能按人头进行分配。

1)按户口补偿的情况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通常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征地补偿是针对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与本村户口相关。补偿时,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后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按人头补偿的情况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只能分配一块宅基地。如果村集体使用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那么这种补贴通常会按本集体经济成员的人头进行分配。如果村民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重新分配宅基地条件的,就不再分配宅基地。

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当地在拆迁补偿方面有按户口或人头为补偿方式的话,拆迁户们可以咨询拆迁办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二、村改居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

村改居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过程,需结合户籍、生产生活关系、土地保障及特殊情况等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进行确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认定标准

1. 户籍条件:

- 原始取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出生,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出生时起户籍登记在本村的,自然取得成员资格。

- 婚姻迁入: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可认定为成员。

- 收养入户: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且户籍已依法迁入本村的,可获得成员资格。

- 其他迁入: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情况,也需考虑是否具备成为成员的条件。

2. 生产生活关系:

- 必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享有集体资源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承担村集体分配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劳务,按时缴纳相关集体费用等。

3. 土地保障:

- 村民是否依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若曾经分得本村的承包地,并依此耕种谋生,则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 特殊情形:

- 在校学生: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学习期间一般仍保留其成员资格;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户籍迁回本村的,继续享有成员资格。

- 现役军人: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籍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一般保留成员资格;军官、士官的认定标准可能根据地区政策有所不同,需综合考虑其是否保留农村户籍、是否依赖农村土地生活等因素。

- 服刑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并不当然剥夺其成员资格,但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判断。

- 政策性迁入: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直系血亲或法定血亲及其配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恢复成员身份: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若愿意恢复成员身份,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恢复。

5. 资格丧失情形:

- 居民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原有成员资格会被取消或丧失。

2)认定流程

1. 民主程序确认:

- 应经过村委会民主程序确认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定群众民主议事的规则,确定确认成员的相关时间结点与流程。

- 对照认定标准核实人口信息,建立成员名册并在基层政府备案。

2. 争议解决:

- 若对成员身份认定存在争议,首先可通过乡镇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调解。

- 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以确保争议的合理解决。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并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为村改居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即认定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家里老的都死了 小的也不在户口上 宅基地怎么办

家里老人去世,且家中年轻一代不在户口上的情况下,宅基地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明确一点,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使用权由农村村民享有,但所有权归村集体。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并不直接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私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在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

2. 若继承人的户口已迁出本村,虽然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仍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此时,继承人需与村集体协商,看是否能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亦或在村内将房屋出售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再分配

1. 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且继承人户口已迁出本村,那么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村集体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分配或利用。

2. 在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前,村集体应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讨论和审批,确保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若家中年轻一代希望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但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尝试与村集体协商,看是否能通过特殊途径(如迁回户口、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等)来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2. 若宅基地处于被征收或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宅基地的处理将遵循相关的征收或拆迁补偿规定。此时,继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家里老人去世且年轻一代不在户口上的情况下,宅基地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建议继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与村集体进行充分沟通,并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农村土地自愿退出找谁

农村土地自愿退出的相关流程及负责机构

农村土地自愿退出,应主要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办理。

一、退出对象与归属

1. 退出对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通常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2. 退出后归属:农民退出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后,土地一般由村集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再分配或用于其他特定用途,如复垦为农用地、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

二、退出流程与负责机构

1. 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农民有意愿退出土地时,首先应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退出土地的面积、位置及退出原因等。

2. 村委会审核与公示: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符合退出条件。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应将退出土地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 签订退出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农民与村委会应签订土地退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偿标准、退出土地的用途等。

4. 上报政府部门审批:村委会应将签订的退出协议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政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复核,确保退出土地的合法性、合规性。

5. 实施退出与补偿:审批通过后,农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同时,村集体或政府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向农民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三、注意事项

1. 自愿原则:土地退出应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退出土地。

2. 合法合规:土地退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退出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权益保障:农民退出土地后,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村集体或政府部门应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安排退出土地的后续利用。

农村土地自愿退出应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办理。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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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改居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家里老的都死了 小的也不在户口上 宅基地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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