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条例,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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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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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条例,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涉及到的 法律法规

耕地过渡期处置方案主要涉及耕地承包期延续、闲置耕地处理及土地征收与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耕地承包期延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确认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指出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2)闲置耕地处理

1. 复垦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闲置耕地,应鼓励复垦耕种,恢复其农业生产功能。

2.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充分利用闲置耕地资源。

3. 生态保护与修复:对于生态脆弱区域的闲置耕地,可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如转化为湿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3)土地征收与调整

1. 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闲置耕地。

2. 承包地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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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现行规定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非仅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以下为详细分析:

1)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与审批权限

1.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地位,以及占用时需达到的审批层级。

2. 审批权限的集中性:与一般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而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优质耕地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定程序

1. 项目选址与避让义务:在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应尽最大努力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仅当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且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时,方可考虑占用。

2.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明确占用范围、面积、补划地块等信息,并附具相关图件和资料。

3. 逐级上报与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审批过程中,国务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

4.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在县域范围内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家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3)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导致原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移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

移民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这一费用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补偿因征地导致的土地权益损失。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会根据被征地的类型、面积以及征地前的平均年产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2. 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其他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这包括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5)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一措施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移民征地补偿费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以及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先行用地批复和用地批复的区别

先行用地批复与用地批复在定义、适用范围及审批流程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定义与性质

1. 先行用地批复:指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正式征转手续完成前,提前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其核心在于“先行使用”,旨在应对紧急或重大项目需求,确保项目及时推进。

2. 用地批复:是建设项目用地的正式法律凭证,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确认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为项目后续手续办理提供基础。

2)适用范围与条件

1. 先行用地批复:

- 适用情形: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情况;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先行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

- 条件限制:项目需符合国家重大项目范围,通过预审批复,完成投资审批程序,明确用地范围且权属清晰,落实征地补偿,未开工建设且无违法用地行为。

2. 用地批复:

- 适用范围:所有需要正式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住宅、商业等用途。

- 条件要求: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如涉及),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后续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3)审批流程与后续要求

1. 先行用地批复:

-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最终由有批准权的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 后续要求: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正式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按批准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或改变用途。

2. 用地批复:

- 审批流程:依据用地规模和类型,由不同级别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需经国务院、省级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后续要求:建设单位凭用地批复文件办理土地出让、登记、规划许可等后续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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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根据现行规定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划指标,移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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