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事情,虽然近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调整法律政策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有不少老百姓拿不到合理的补偿。这个时候大家都知道应该联系律师提起诉讼,但是拆迁案件法院不开庭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拆迁案件法院是可以不开庭的?
1、过程性行为
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行为而作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上级机关对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督促履责、执法检查等行为。根据《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
3、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主体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主体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4、信访办理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拆迁案件法院不开庭怎么办?
在明律师经办的拆迁案件中,有很多是法院不开庭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建议大家,作为拆迁案件的当事人,大家千万不要再因为自己不了解法律法规而耽误了最佳维权时机,导致自己离合理的补偿越来越远。
职位:主办律师
专注于行政诉讼、房屋、土地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及相关法律研究,擅长处理城市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企业拆迁等行政案件(诉讼和非诉)。
江庆兰律师办理的案件遍布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市。
经典案例:
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企业腾退补偿纠纷案。
莱芜××有限公司、李××与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
石××等2户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由××等2户与山东省即墨区蓝村镇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反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
林××等10户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寅寺镇人民政府化工园区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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