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范围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包括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受理后,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等。调查人员将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并做出文字记录。
3. 调解: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4. 仲裁: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将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具体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等。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旨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关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文件的效力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情况。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受其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以及后续是否被新文件替代或废止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废止或替代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
-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或指导意见来进一步完善或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文件自动失效。新文件通常会在明确废止旧文件或指出旧文件不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取代旧文件的效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应用。
文章摘要: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受发布机关、时间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废止或替代该文件,因此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新政策文件可能完善或调整相关工作,但原文件在未被明确废止前仍有效。建议结合最新政策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效力;法律法规;政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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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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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