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闲置集体土地管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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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闲置集体土地管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盘活农村闲置土地的建议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对于这类闲置土地,应依法进行恢复耕种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促进土地流转与集约化利用

1. 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流转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用途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双方权益。同时,流转合同应向发包方备案,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3)探索多元化土地利用模式

1. 发展特色农业:结合当地资源和市场需求,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等,提高土地的附加值。

2. 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利用农村的自然风光和人文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体验,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3. 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为农民提供精神文化生活的配套设施。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通过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促进土地流转与集约化利用以及探索多元化土地利用模式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其核心在于对闲置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一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紧密相连,具体解读如下:

1. 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或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

-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 特殊情况的闲置土地处理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其处置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为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可能还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如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等,以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八条。以下是对该法条内容的详细解读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这表明,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存在闲置情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2)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办法

1.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耕地处理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2.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处理

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这一措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减少土地闲置时间。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处理

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严厉处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3)特殊情况下闲置土地的处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表明,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其处置办法需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土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对于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措施,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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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盘活农村闲置土地的建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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