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转让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非法低价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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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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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转让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非法低价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刑法条款。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行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等。每种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刑法条款。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行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等。每种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

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通常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效力密切相关。大棚作为农业设施,其转让往往附着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下结合相关法律及判例,对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大棚转让无效的常见情形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未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若大棚转让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但未履行备案程序或未获得发包方明确同意(在需经同意的特定情形下),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及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后未告知村委会,且当地政策要求必须经村委会审批,该转让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受让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法律虽未直接限制受让方资格,但要求受让人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若受让方完全无农业经验或设备,导致土地撂荒或大棚设施损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转让。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流转给从未务农的城市居民,受让方接手后因无法经营导致大棚荒废超过两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以转让为名行买卖之实

通过转让合同永久转移土地承包权并收取高额费用,实质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永久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高额费用后获得大棚及土地所有权,此类条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承包方与受让方勾结,通过低价转让、虚假评估等手段侵吞集体资产,或破坏耕地保护政策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为获取回扣,协助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取得大棚及承包地,同时允许受让方在大棚内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此类行为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又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

(1)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转让

以暴力威胁、经济胁迫等方式迫使承包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资金困难被迫以极低价格将大棚转让给关联企业,该合同因存在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严重偏离市场价格

当转让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70%且无合理理由时,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某案例中,大棚市场价值为每亩5万元,但承包方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价差幅度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二、大棚转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财产返还

若大棚及土地未发生变化,应直接返还。若大棚已进行部分改造或土地已进行部分开发建设,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取得大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 折价补偿

当存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如大棚上已建成永久性建筑),应进行折价补偿。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大棚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受益方按照相应价值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3.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需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可预见性,如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

4. 收缴财产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收缴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非法财产。例如,双方为逃避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恶意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将依法收缴相关财产。

四、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是无效合同

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可能因多种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 土地所有权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试图通过买卖合同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未经合法程序将集体土地卖给非集体成员,该合同即无效。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若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且未经审批,则该协议无效。如将农用地未经批准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买卖,合同无效。

2)合同主体不适格

1. 转让方无处分权:若转让方非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无权处分土地,则其签订的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无效。例如,村民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转让集体土地,此协议无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且未获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否则,协议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 欺诈、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可撤销,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2.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通过不合理低价转让土地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无效。如村干部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私自低价转让集体土地,损害全体村民利益的,转让协议无效。

4)协议形式不合法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 协议形式不合法: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若未按规定形式订立和办理手续,协议可能无效。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表面合法,但实际为实现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如通过土地转让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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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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