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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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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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征地拆迁领域

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条文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

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

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

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

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三、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是什么

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其合法情形及程序如下:

1)合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委会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例如,修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2.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若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村委会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停止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会可依法收回。例如,企业倒闭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4. 连续弃耕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

- 报批程序: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回。

- 通知与协商: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村委会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并与其协商补偿事宜,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补偿与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收回土地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因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的资金给予相应补偿。

3)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

- 申诉途径:若土地使用权人对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 法律责任:村委会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需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1)收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形被收回: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2)收回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处置程序,如公告、补偿等。

3.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需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注销手续。

3)补偿规定

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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