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综合解析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该方案明确了入市的范围、条件、程序及监管措施,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一、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方案限定入市土地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条件要求: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且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入市程序与方式
1.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决策民主透明。
2.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需编制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
3. 政府审核:方案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4.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5.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证书。
三、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集体、政府、农民个人合理分配,确保农民权益。
2.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入市土地的全程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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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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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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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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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