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失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修正,以下介绍现行法律的部分重要内容: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2. 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3. 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所有权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2. 使用权确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2. 规划体系: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四、耕地保护
1.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 耕地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五、建设用地
1. 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七、法律责任
1. 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 拒不交出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987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际上是指1986年制定,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以下是对该法律核心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 背景: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 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并开发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运而生。
二、土地所有制及权属规定
- 公有制原则: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 权属确认:详细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变更程序。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权证书。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耕地保护
- 规划制度:强调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土地供给能力和建设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耕地保护: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新耕地的开垦。
四、建设用地管理
- 审批程序:规范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用地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征用基本农田等需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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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版本是什么,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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