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关于墙面被打孔索要赔偿的问题,首先明确的是,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
1)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意味着,如果墙面被打孔,权利人可以要求责任人对墙面进行修复或恢复原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因墙面被打孔而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的修复成本、因墙面被打孔导致的房屋价值降低、以及权利人因此事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支付方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与责任人协商确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2. 如果协商不一致,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确保了权利人能够按时获得赔偿。
墙面被打孔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多个因素,并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评估机构确定。支付方式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协商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公证复查申请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2. 公证机构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如公证书存在其他错误,公证机构应予以更正。
2)投诉处理1. 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如存在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收费、同时在多个公证机构执业等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司法部门(司法厅或司法局)进行投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在查证后,可对违规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罚。
3)民事诉讼途径1.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涉及复查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以及民事诉讼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当公证书存在错误时,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确实可以启动公证复查程序来寻求纠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公证复查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证复查程序的启动条件、处理方式和法律效果。
二、公证复查程序的具体流程
1. 复查申请
- 申请主体: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复查申请。
- 申请时间:当事人需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十年。
- 申请方式及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明确指出公证书的错误内容、理由及复查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复查
- 审查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资格、申请时效及书面形式等要求是否满足。
- 决定受理:符合复查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原公证机构已撤销,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他公证机构办理。
3. 复查处理
- 组成复查小组:公证机构指定原承办公证员以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杂情况可组成复查小组。
- 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公证事项。
-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公证书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办证程序的合规性。
4. 复查决定
- 维持公证书:如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程序无误,则维持原公证书。
- 撤销公证书: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应撤销公证书,自始无效。
- 更正公证书:部分内容有误,可出具补正公证书或收回后更正重新发给当事人。
- 程序补正:程序不当的,应予补正并通知当事人。
5. 结果告知与救济途径
- 结果告知:公证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查决定。需撤销或更正公证书的,应在十日内完成处理。
- 送达与公告:复查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涉及公众利益的还需适当范围公告。
- 救济途径: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证复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 保留证据:在整个复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妥善保管错误公证书及相关文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 遵守时效:注意复查申请的法定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 明确诉求:在提交复查申请时,应明确指出公证书的错误内容、理由及复查要求,以便公证机构能够准确、高效地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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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办法,公证书有错误的 可以启动公证复查程序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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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