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集体土地可以收储,但需经过特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
1)集体土地收储的前提集体土地收储的前提是,该土地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只有经过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收储。
2)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的征收需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这一过程中,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完成征收程序后,原本的集体土地即转变为国有土地。
3)收储国有土地一旦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储。收储通常涉及对土地的评估、补偿和后续利用规划等环节。
集体土地虽然可以收储,但必须首先经过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收储。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1)收回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形被收回: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2)收回程序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处置程序,如公告、补偿等。
3.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需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注销手续。
3)补偿规定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收回,主要发生在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另一种是无偿收回,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国有企业处置闲置土地被政府收储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1)土地收储的启动与公告1. 政府启动收储程序: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因素,决定对国有企业闲置土地进行收储。
2. 发布收储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收储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
2)土地现状调查与补偿方案制定1. 土地现状调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土地面积、用途、权属等。
2. 制定补偿方案:根据调查结果,政府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方式等,并与国有企业进行协商。
3)补偿方案的实施与土地交付1. 签订补偿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 交付土地:国有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将土地交付给政府,完成土地收储过程。
若国有企业土地为划拨土地,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转让。但在土地收储情境下,主要遵循的是政府主导的收储程序,而非简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企业处置闲置土地被政府收储时,需按照政府发布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制定并实施补偿方案、最终交付土地等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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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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