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关于土地承包法有关五保户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针对五保户作出特别规定,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权益进行解析。
一、五保户的基本权益
1. 五保户的定义: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这些村民即被称为五保户。
2. 土地承包权益: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五保户有权依法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一户一宅”原则),即有权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五保户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对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五保户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限制,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收回:五保户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被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取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若五保户去世且无遗嘱或遗嘱未对房屋作出处分,或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特殊规定与保障措施
1. 特殊规定:五保户在使用宅基地和承包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若五保户与村集体签订了供养协议,且协议中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处置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协议执行。
2. 保障措施: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五保户的供养和保障工作,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对于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给予及时的帮助和解决。
虽然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针对五保户作出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明确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对于农村宅基地原来已申请审批了但没有确权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了解宅基地确权的重要性宅基地确权是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在法律上无法明确其使用权归属,可能导致无法抵押、转让以及面临经济损失等问题。
2)处理未确权宅基地的具体方式1. 申请补办确权登记:
- 向确权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登记的申请。
-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明、身份证明等。
- 受理申请后,确权登记机关将审核材料,符合确权条件的,将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2. 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
- 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
- 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实现宅基地的合法流转。
3. 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
- 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农户。
- 这有助于优化宅基地资源利用,避免土地浪费。
4. 原使用人退出宅基地:
- 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可以规定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
- 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以维护宅基地管理的规范性。
5. 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
- 对于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鼓励其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这有助于调整宅基地分配,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利用。
3)宅基地确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协商解决: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 行政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 司法解决:若协商和行政解决均无法达成一致,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宅基地确权争议。
对于农村宅基地原来已申请审批了但没有确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申请补办确权登记、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原使用人退出宅基地以及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依法通过协商、行政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宅问题,应逐步清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尊重历史,协商处理: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事实,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处理。
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1. 协商处理: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应写明双方信息、申请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3.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房屋。
4)加强宅基地管理与监督1. 严格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划、合理合法。
2.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处理原则、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加强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宅问题,应逐步清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尊重历史,协商处理: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事实,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处理。
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1. 协商处理: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应写明双方信息、申请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3.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房屋。
4)加强宅基地管理与监督1. 严格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划、合理合法。
2.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处理原则、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加强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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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原来已申请审批了 但没有确权怎么办,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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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