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上两家邻居房与房之间的胡同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依据产权登记、历史使用情况及相邻关系原则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产权登记情况
1. 明确登记:若胡同在宅基地的相关规划文件或产权证书中有明确记载,归属即按此确定。例如,产权证书标注某胡同属于某一户,则该胡同归该户所有,该方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未明确登记:胡同未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时,通常视为公用部分,双方均有使用权。此时,应遵循相邻关系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胡同的使用方式。
二、历史使用情况与相邻关系原则
1. 历史形成与共同使用:胡同若历史上自然形成并长期供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一般属于相邻各方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宅基地的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胡同作为通道,双方均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不得独占或随意堵塞。
2. 实际使用权益:长期以来一直被某一家实际使用且未受异议的胡同,该家有一定的使用权益,但对方仍有合理的通行权利。
三、争议解决途径
1. 友好协商:双方首先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胡同的归属及使用问题。
2. 调解与裁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3. 法律诉讼:若调解、裁决均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进行判定。
买了城里的房子并不意味着就不能继承宅基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
1)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具备福利性质,因此,一般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
2)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都可以继承在农村祖上留下的房屋。
在“地随房走”的原则下,继承人继承了农村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不是当地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房屋自然坍塌或人为扒倒之后,房下的宅基地可能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买了城里的房子并不会影响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则要看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姐妹分户后,妹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造房子,这个问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3)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表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姐妹分户后,妹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造房子,需要看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 妹是否已经成年并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这是分户并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
2. 分户后,妹是否确实需要宅基地来建造住宅,且其原有的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3. 妹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如果妹满足上述条件,且当地政策允许,那么她是有可能申请到宅基地并建造住宅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姐妹分户后,妹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造房子,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当地政策的具体要求。
关于“同户家庭成员有人过世的,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家庭成员享有”这一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属性1. 集体所有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2. 户为单位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的。
2)家庭成员过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1. 户内成员继续享有:若同户家庭成员中有人过世,但户内仍有其他成员,则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这是因为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只要户内存在成员,使用权就不会因某个成员的过世而被收回。
2. “地随房走”原则: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取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若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可继承房屋并维持现状,但不能进行翻建或改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1. 户内无其他成员:若过世的家庭成员是户内的唯一成员,且宅基地上有房屋,则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处理。若宅基地上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子女户口迁出:若子女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宅基地上有房屋,子女可依法继承房屋,并在房屋存续期限内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子女不再享有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
同户家庭成员有人过世的,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家庭成员享有,这是基于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基本属性。同时,也需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如户内无其他成员或子女户口迁出等,也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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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买了城里的房子就不能继承宅基地了吗,姐妹分户后妹可以申请宅基地造房子吗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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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