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展开,旨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1.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将再延长三十年,有序推进试点并逐步覆盖全国。此举旨在解决土地承包到期后的不确定性,为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保障。
2.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鼓励农户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有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序衔接,纠正撂荒承包地、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等行为。同时,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租金或分红。
二、土地确权政策
1. 确权范围与对象: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对象包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的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确权流程:包括准备阶段、调查摸底、测量测绘、公示确认、登记颁证等步骤。通过科学测量、严格审核、公示信息等措施,确保确权结果的准确无误和公开透明。
三、农村宅基地政策
1.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以及房屋财产权的合法取得。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2. 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加快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明确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转让等流程。
3.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鼓励通过多种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如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这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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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政策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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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选定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开展?被征收人已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在复核结果未出前县级政府能否不管不顾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选定评估机构时的投票环节能否仅凭对投票结果的公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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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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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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