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边界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依据争议双方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争议双方性质与处理机关1. 若争议发生在单位之间,包括村集体与其他单位之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例如,两个村集体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议,他们应向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调解和裁决。
2. 若争议发生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村民对村集体的土地划分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向乡级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2)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解决前的注意事项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加剧矛盾和问题复杂化。双方应保持克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用地范围、规模、审批程序及土地使用要求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农业设施用地范围与分类1.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如温室大棚,以及辅助设施如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2.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涵盖畜禽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以及饲料存储、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
2)农业设施用地政策调整1. 永久基本农田使用:
- 种植设施若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划;破坏则需补划。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且自2021年11月27日起,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相关设施。
2. 一般耕地使用: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但需严格控制新增设施对一般耕地的占用,并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3. 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不再统一规定。
3)用地审批程序与管理1. 备案管理:农业设施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设施类型等。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复垦责任:项目结束后,经营者需按土地复垦规定及时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均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3. 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监管,定期开展巡查,防止违规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总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关于该政策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试点政策背景与目的
1. 政策背景:
-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像国有土地一样自由入市交易,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决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市场化路径。
2. 政策目的:
-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最终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益,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第一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
- 第一批试点始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区域开展改革试点,为期三年。
2. 入选地方:
- 第一批试点地方广泛分布于不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现长垣市)、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四川省泸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等。
- 这些地方在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够为改革提供丰富经验。
三、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与政策延续:
- 第二批试点并非独立进行,而是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修订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改革范围。
-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随后在更多地区推广实施。
- 因此,第二批试点可视为第一批试点的延续和深化,未明确设定独立的“第二批试点时间”,而是随着政策完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 入选地方与扩大实施:
- 随着政策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更多地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定州市、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现余江区)、山东省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等。
- 这些地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了多种入市模式和路径,为全国推广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政策实施要点与法律依据
1. 入市条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入市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2. 入市程序:
- 包括编制出让、出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以及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步骤。
-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需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方案,并在出让、出租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有偿使用方式: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具体年限和条件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未发挥效益,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若涉及土地相关资金且土地被闲置荒芜,则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村集体资金闲置的一般情况- 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未直接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村民福利等,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这种情况可能反映出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未能有效利用。
2)涉及土地相关资金闲置的特殊情况- 若村集体资金涉及土地承包、流转或开发等,且因资金闲置导致土地被荒芜或闲置,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样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于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若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基本农田。
3)法律责任与后果- 若村集体资金闲置导致土地被荒芜或闲置,且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规,村集体或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缴纳闲置费、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等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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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设施用地最新政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分别什么时候 有哪些地方入选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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