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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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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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土地集体和国有的区别

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争议解决途径

1. 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种方式灵活高效,能够迅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2. 人民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来说,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处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点

1. 保留证据:在处理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土地权属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历史文件等。

2. 遵循法定程序:无论采取何种途径解决争议,都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 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争议进一步复杂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是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调处主体

1.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2.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 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

- 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

- 受理后,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 调查方式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以查清事实情况。

3. 调解

-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印章后生效。

4. 处理决定

-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决定书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拒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1. 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

2. 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以及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土地侵权案件;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土地违法案件;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一套完整的程序,旨在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每一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包括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1. 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受理后,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等。调查人员将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并做出文字记录。

3. 调解: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4. 仲裁: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将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具体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等。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旨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然资源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 立法目的: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立法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调查处理。

- 不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军事设施用地争议等特定的土地权属争议。

三、处理程序

1. 申请:

- 申请人需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2. 受理: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

- 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4. 调解:

- 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5. 决定:

- 调解不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法律效力与执行

- 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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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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