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政府拆迁以房换房的账务处理需根据不同主体和会计准则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非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企业应将换出的房产账面价值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例如,若公司自有房产原价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则借记“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500万元。
2. 确认换入房产成本: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靠计量,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换出房产公允价值400万元,支付税费10万元,则借记“固定资产-换入房产”41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资产处置损益”1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换出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例如,将开发产品用于拆迁置换,成本2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300万元,则借记“应收账款”339万元(含13%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元;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贷记“开发产品”200万元。
2. 确认换入资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确认成本,如土地使用权。假设换入土地使用权,手续已办理完毕,则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39万元,贷记“应收账款”339万元。
三、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时,应视为一项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款”。
四、后续折旧与摊销
对通过拆迁置换获得的房产,企业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具体方法根据房产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政府拆迁以房换房的账务处理需根据不同主体和会计准则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非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企业应将换出的房产账面价值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例如,若公司自有房产原价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则借记“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500万元。
2. 确认换入房产成本: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靠计量,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换出房产公允价值400万元,支付税费10万元,则借记“固定资产-换入房产”41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资产处置损益”1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换出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例如,将开发产品用于拆迁置换,成本2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300万元,则借记“应收账款”339万元(含13%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元;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贷记“开发产品”200万元。
2. 确认换入资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确认成本,如土地使用权。假设换入土地使用权,手续已办理完毕,则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39万元,贷记“应收账款”339万元。
三、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时,应视为一项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款”。
四、后续折旧与摊销
对通过拆迁置换获得的房产,企业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具体方法根据房产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百姓回迁购买的房屋账务处理全面解析
机关事业单位在安置百姓回迁并购买房屋时,其账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全面解析:
1)总体原则- 会计准则遵循: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回迁安置房屋账务时,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税务合规性:同时,需关注税法对于拆迁安置、房产置换及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2)拆迁置换房产的账务处理1. 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 若机关事业单位原有房产用于拆迁置换,应首先将该房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清理,并结转到相关科目。
- 示例:假设某事业单位原有房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用于拆迁置换。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2. 确认换入房产成本:
- 换入的房产应按照公允价值或实际支付的对价(包括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入账。
- 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3. 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 如机关事业单位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应视为一项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示例: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款。
3)回迁房土地增值税处理1.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机关事业单位以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时,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 收入确认方法:首先按本单位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若无法确定,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 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 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回迁户支付给单位的补差价款则抵减拆迁补偿费。
3. 免税或减税政策:
- 机关事业单位应关注当地税收法规对于回迁房可能提供的免税或减税优惠政策,并确保合规享受。
4)后续折旧与摊销- 对通过拆迁置换获得的房产,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具体方法根据房产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
- 示例: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5)注意事项1. 确保凭证完整: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所有与拆迁安置、房产置换相关的凭证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关注税法变化:密切关注税法对于拆迁补偿、房产置换及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规定变化,确保及时调整账务处理策略。
3. 咨询专业人士:如涉及复杂的法律或财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机关事业单位在安置百姓回迁购买房屋时,其账务处理需综合考虑会计准则、税法规定及实际情况,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通过遵循上述原则和步骤,可以有效降低潜在风险,保障单位权益。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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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以房换房的账务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百姓回迁购买的房屋账务处理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