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土地确权工作自2013年起全面铺开,至2020年基本完成,具体进程因土地类型及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对土地确权开始与结束时间的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1. 启动时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前,自2009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已多次提及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2. 完成时间: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通过核发证书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1. 启动时间: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 完成时间:大部分地区在2013年底基本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工作,明确了集体土地的范围和界限。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1. 启动时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2011年后加速推进。
2. 完成时间:至2020年底,全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率达到90%以上,标志着该项工作基本完成。
土地确权工作自2013年起全面铺开,至2020年基本完成,具体进程因土地类型及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对土地确权开始与结束时间的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1. 启动时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前,自2009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已多次提及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2. 完成时间: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通过核发证书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1. 启动时间: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 完成时间:大部分地区在2013年底基本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工作,明确了集体土地的范围和界限。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1. 启动时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2011年后加速推进。
2. 完成时间:至2020年底,全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率达到90%以上,标志着该项工作基本完成。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目前并未失效,该文件仍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以下从文件效力、核心内容及实施要求三方面展开分析:
1.文件效力: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由原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印发,旨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程序及技术要求。该文件未被后续政策明确废止,且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框架下持续发挥作用,是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指导文件之一。
2.核心内容:
- 确权范围:覆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要求。
- 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确保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规定“一户一宅”原则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条件。
- 特殊情形处理:针对“合村并组”“撤村建居”等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土地权属主体变更的登记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实施要求:
-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保登记程序合法、权属来源清晰。
- 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避免虚假登记。
- 成果应用:确权登记成果需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等环节,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最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和确权方式。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民法典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的相关规定
1. 登记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应当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以确认其权属。
2. 申请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时,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确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3. 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登簿等操作,最终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这一程序确保了确权登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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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哪年开始土地确权哪年结束,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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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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