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最高院观点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咨询
宋晓峰律师

宋晓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最高院观点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以物抵债

一、最高院观点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观点明确,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变更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分析:

1)物权变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抵债后,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这意味着,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抵债物在法律上仍属于原债务人。

2)未完成权属变更的后果

1. 无法对抗强制执行:由于物权未发生变动,抵债物仍属于原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对该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其债权。因此,以物抵债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仅凭协议排除强制执行。

2. 可能面临执行风险:如果以物抵债协议的当事人未及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且该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那么该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完成权属变更的重要性

1. 确保物权变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是确保物权变动的关键步骤。只有完成登记,抵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才能真正转移给承受人。

2. 避免法律风险:及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可以避免因物权未变动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如财产被强制执行、协议无效等。

4)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抵债物因政策限制、出卖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受人应证明其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并展示自己已积极行使权利去办理过户。但即便如此,在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仍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二、执行以物抵债如何清退原来租户租金过低

执行以物抵债时清退原来租户且涉及租金过低的问题,需结合租赁合同效力、执行程序规定及租金合理性进行综合处理。以下从法律依据、处理原则及具体操作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租赁合同效力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协调

1. 租赁合同优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若租户在执行标的被抵押或查封前已签订合法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新所有权人(包括通过以物抵债取得权利者)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无权单方提高租金或清退租户。

例外情形:若租赁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或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可认定租赁关系不成立,进而排除租户权利。

2. 执行程序中的租金评估与调整

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执行法院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中“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要求以物抵债的受让人与租户协商调整租金至市场标准。若协商不成,受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变更租金条款,但需以租赁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情形为前提。

二、清退租户的合法路径与程序要求

1. 基于合同解除的清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若租户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可继承原出租人地位,行使合同解除权,但需严格履行催告程序并留存证据。

操作要点:

- 书面催告租户限期支付租金(建议留存送达凭证);

- 逾期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租赁合同中的腾退条款;

- 若租户主张租金过低,可引导其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调整租金。

2. 基于执行异议的清退

若租户以“租赁权先于执行”为由提出异议,法院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审查:

-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需在法院查封、抵押登记之前;

- 租金支付情况:需实际支付租金或经法院认定可抵偿债务;

- 占有状态:需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租赁物。

若租户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并强制腾退。

三、租金过低的特殊处理规则

1. 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租金约定

若以物抵债协议明确约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租金不变”,则受让人需受该条款约束,无权单方要求提高租金或清退租户。但若协议约定“受让人有权调整租金至市场水平”,则需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

2. 执行法院的司法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市场价值进行鉴定。若评估结果显示租金显著低于市场水平(如低于70%),法院可建议受让人与租户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可告知受让人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1. 对受让人的建议

-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前,核查租赁合同真实性及租金支付情况;

- 协议中明确约定租金调整机制及租户清退条件;

- 清退前依法履行催告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2. 对租户的建议

- 保留租金支付凭证及租赁物占有证据;

- 若遭遇非法清退,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主张租金过低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或提起反诉。

三、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拍卖、执行等场景下的腾退要求。以下是对房屋腾退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与补偿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为房屋腾退提供了基础性的补偿依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2)拍卖房屋腾退

1. 在拍卖房屋腾退案件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应进行拍卖预告,明确告知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先清空后拍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拍卖,但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房屋,执行法院应负责交付。

3.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以及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等情况,以确定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有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房屋腾退中涉及的租赁合同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在房屋腾退过程中,若涉及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拍卖房屋腾退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腾退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拍卖、执行等场景下的腾退要求。以下是对房屋腾退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与补偿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为房屋腾退提供了基础性的补偿依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2)拍卖房屋腾退

1. 在拍卖房屋腾退案件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应进行拍卖预告,明确告知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先清空后拍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拍卖,但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房屋,执行法院应负责交付。

3.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以及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等情况,以确定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有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房屋腾退中涉及的租赁合同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在房屋腾退过程中,若涉及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拍卖房屋腾退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腾退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的法律规定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规定

#执行中以物抵债申请书

#执行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以物抵债吗

#强制执行房屋腾退的若干规定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怎么处理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的规定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什么意思

#执行中 以物抵债

#执行中以物抵债怎样结案

#以物抵债执行裁定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后执行费谁承担

#执行案件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裁定后执行回转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最高院观点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以物抵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执行以物抵债如何清退原来租户租金过低,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执行中以物抵债腾退,最高院观点以物抵债但未完成权属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拆迁企业最高院判决案例,最高院关于审理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解释,2020最高法拆迁补偿案例

26年02月09日
新司法解释拆迁,最高院关于拆迁安置司法解释

26年02月09日
拆迁赔偿过程中能否补偿,最高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司法解释

26年02月09日
亳州拆迁赔偿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工期顺延的规定

26年02月09日
平邑县关于拆迁赔偿,最高院判例|股权转让方如何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26年02月09日
法院依法腾退房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腾退房屋的若干规定

26年02月09日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法,最高院关于村集体土地租赁司法解释

26年02月09日
天津法拍房腾退,最高院唯一住房法拍房腾退规定

26年02月09日
司法拍卖房产腾退,最高院唯一住房法拍房腾退规定

26年02月09日
村民强拆集体土地违建,最高院农村唯一住房以违建之名强拆案例可以强拆吗

26年02月09日
集体土地的权属,集体用地属于哪些土地性质,集体土地权属性质确权公告

26年02月09日
拆迁房权属问题,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归谁解决

26年02月09日
村委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村委会如何管理村集体土地

26年02月09日
拆迁房有谁管理,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26年02月09日
车库拆迁后补偿,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归谁

26年02月09日
拆迁房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民法典中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有哪些

26年02月09日
谁动了我拆迁房,拆迁房屋宅基地归属权属于谁

26年02月09日
农村宅基地权属怎样界定,农村宅基地如何认定

26年02月09日
拆迁房的产权比例,拆迁房是按照人头分的 以后属于谁

26年02月09日
拆迁赔偿证明书怎么写,征收补偿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素式起诉状怎么写

26年02月09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2月0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2月0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2月0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2月0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2月0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2月0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2月0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2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2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2月0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