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两套房子,父母的房子不用争了 全部按新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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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上海拆迁两套房子,父母的房子不用争了 全部按新规继承,上海本地人拆迁分几套房

一、父母的房子不用争了 全部按新规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的房产继承应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关于您提到的“全部按新规继承”,目前并未有明确的一般性“新规”来完全改变原有的继承法规,但具体的继承和过户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1.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首先应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 如果父母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遗产的分配应遵照遗嘱执行。

- 若无遗嘱,则启动法定继承程序,此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2. 房产继承和过户程序:

- 在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父母的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房产证明等)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办理过户时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具体税额应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确定。

3. 关于“新规”的澄清:

- 目前并未出现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新规”来取代或全面修改现有的继承法律。

- 可能存在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或政策调整,但这些都应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为前提。

- 具体的继承和过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继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咨询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总之,在处理父母房产继承问题时,应首先遵循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同时注意可能存在的地方性规定或政策调整。如有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法律帮助。

二、安置房如果房子的户主过世了是属于妻子的吗

关于安置房在户主过世后的归属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安置房的归属并非单一地取决于户主是否过世,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安置房的性质与归属

1. 安置房通常属于拆迁补偿,其归属权并非仅属于户主一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安置房是家庭共有财产,那么共有人应当是家庭关系,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2. 如果安置房是户主个人财产,那么在其过世后,该房产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遗产继承的顺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安置房在户主过世后的具体处理

1. 如果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其一半份额作为户主遗产进行继承时,另一半份额仍归配偶所有。

2. 如果安置房是户主个人财产,且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3. 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到各继承人的生活条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遗产份额。

安置房在户主过世后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安置房的性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安置房就属于妻子的财产。

三、最高院关于能解封房屋的几条规定

最高院关于能解封房屋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以下是具体规定及分析:

1)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这意味着,若查封期限到期且法院未续封,房屋将自动解封。

2)债务清偿或执行完毕

- 若债务已经清偿,或执行程序已经完毕,房屋查封的目的已达成,法院应当解除查封。这通常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形。

3)其他法定解封情形

-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其他法定解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若房屋被错误查封为案外人财产,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属实后应解除查封。

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若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或放弃债权,法院将不再继续执行,房屋查封也将被解除。

3.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的:若被执行人提供足够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解除房屋查封。

4.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

解封流程:

- 当事人应向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将对解封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

- 若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当事人需持解封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查封登记手续。

四、法律规定哪些房产不能评估

法律规定以下房产不能评估,因其不得抵押或存在限制条件:

1)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均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2. 分析:权属争议意味着房产的合法处分权不明确,评估机构无法对权属不明的房产进行准确评估,且此类房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面临法律纠纷。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五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2. 分析:此类房产因涉及司法程序或行政监管措施,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评估机构无法对被限制处分的房产进行评估,银行也无法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时能顺利处置房产以实现债权。

3)公益性质的房产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 分析:这些房产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若用于抵押并遭处置,将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教育、医疗等服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不得评估。

4)其他特定房产

1.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此类建筑物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抵押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不得评估。

2. 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为违章建筑,不得作为合法财产进行抵押,评估机构无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合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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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如果房子的户主过世了是属于妻子的吗,最高院关于能解封房屋的几条规定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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