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直接名为第一百九十九条的现行有效条款,但存在内容相近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用户可能混淆的第二百零七条,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关于第二百一十一条(原第一百九十九条相关内容)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分析说明:
1. 申请再审的主体: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 申请再审的途径: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定情况下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4. 申请再审的效果: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关于第二百零七条(再审的法定情形)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种具体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等。
分析说明:
1. 再审情形多样:涵盖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2.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详细列举再审情形,确保案件能够依法正确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区变压器坏了,其维修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由物业方、供电部门或全体业主承担。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物业方责任
1. 若变压器属于公共设施且在物业的管理维护范围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且变压器损坏非外力破坏等特殊原因导致,则物业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二、供电部门责任
1. 若变压器属于供电企业的资产且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若变压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并管理,其损坏时应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供水、供电等单位应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三、全体业主责任
1. 若变压器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若变压器位于小区红线区域内,产权归全体业主,且损坏非物业或供电部门责任导致,则维修责任需根据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若变压器超出质保期且维修费用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若因开发商建设质量导致变压器过早损坏且仍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内容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需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管理财产等。
2.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防止其受到侵害,并维护其财产权益。
2)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得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责任1.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如疏于照顾被监护人、未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等,将承担法律责任。
2.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侵占被监护人财产、虐待被监护人等,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内容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需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管理财产等。
2.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防止其受到侵害,并维护其财产权益。
2)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得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责任1.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如疏于照顾被监护人、未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等,将承担法律责任。
2.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侵占被监护人财产、虐待被监护人等,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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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小区的变压器坏了属于谁负责,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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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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