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拆迁补偿条文内容,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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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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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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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关于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拆迁安置房的基本权益

1. 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的情形,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权的规定

2. 居住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被安置人有权依据相关协议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3. 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这确保了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 居住权的无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除非另有约定,被安置人通常无需为居住权支付额外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5. 附着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安置房作为附着物也应一并处理。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居住权的设立与保护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关于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拆迁安置房的基本权益

1. 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的情形,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权的规定

2. 居住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被安置人有权依据相关协议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3. 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这确保了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 居住权的无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除非另有约定,被安置人通常无需为居住权支付额外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5. 附着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安置房作为附着物也应一并处理。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居住权的设立与保护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央关于拆迁六不准原文

关于中央关于拆迁六不准的原文,虽然直接的“六不准”表述可能并非出自某一部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可以归纳出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的六项原则或规定,这些原则在实质上体现了对拆迁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以下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对拆迁“六不准”的详细阐述:

1)不准暴力逼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方式进行拆迁是违法的。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不准非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要求,取消了行政强拆,强调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并执行强制拆迁。因此,任何未经法院裁定而由行政机关或开发商等主体实施的强拆行为均属违法。

3)不准证件不齐全的违法拆迁

拆迁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手续和证件。包括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对于涉及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等,还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不准未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被拆迁人应先获得补偿(包括房屋、资金、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然后才进行搬迁。未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的行为是违法的。

5)不准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

司法强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由区、市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必须遵循法院裁决进行拆迁。

6)不准拆迁无合法保障

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实施强拆。征收补偿决策若存在显著欠缺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或严重违反公平公正补偿原则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判决不准予实行。

拆迁“六不准”是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六项原则或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对拆迁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地拆迁档案整理办法

关于征地拆迁档案整理办法,虽然直接的档案管理办法未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一般档案管理原则进行推导和归纳。以下是一套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管理规定的征地拆迁档案整理办法:

1)档案内容

1. 征地拆迁前期文件

- 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文件。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记录及听证会记录(如适用)。

2. 补偿登记与协议文件

-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补偿登记记录。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的测算与落实情况记录。

- 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 征地拆迁实施文件

-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预算、拨付及使用记录。

- 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报告及项目推进相关文件。

- 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文件。

2)档案管理

1. 分类归档

- 按照征地拆迁工作的不同阶段和文件性质,将档案分为前期文件、补偿登记与协议文件、实施文件等类别进行分类归档。

2. 编号与索引

- 为每份档案编制唯一编号,并建立索引系统,便于快速检索和查询。

3. 保密与保管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 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变质。

4. 数字化管理

- 鼓励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便于长期保存和便捷查询。

3)档案利用

1. 内部使用

- 征地拆迁相关部门在工作需要时可查阅相关档案。

2. 外部查询

-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被征地农民、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合法查询者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拆迁的公告、意见听取、听证会、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程序,这些程序产生的文件是征地拆迁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与争议解决,这些也是征地拆迁档案中可能涉及的内容。

- 虽然直接的档案管理办法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但《档案法》及相关档案管理规定为征地拆迁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征地拆迁档案的整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同时便于内部使用和外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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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中央关于拆迁六不准原文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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