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村拆迁新政策,被定位空心村 为什么可以拿到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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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空心村拆迁新政策,被定位空心村 为什么可以拿到国家补偿,空心村村民不拆行不行

一、被定位空心村 为什么可以拿到国家补偿

被定位为空心村后,村民可以获得国家补偿的原因主要在于空心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及政府为推进改造工作所制定的补偿政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空心村改造与土地、房屋征收

1. 空心村定义与改造背景:空心村通常指的是由于人口外流、经济发展滞后等原因,导致村庄内部出现大量闲置房屋和土地的现象。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政府会推进空心村改造工作。

2.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空心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村民可以获得土地补偿款。

3. 房屋征收与补偿:除了土地征收外,空心村改造还可能涉及房屋征收。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等因素,结合当地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与因素

1. 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通常受土地类型、面积、当地政策等因素影响。例如,在河南地区,耕地(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5.3万元,耕地(水田)为9万元,耕地(菜田)为15万元等。这些标准仅为平均值,实际补偿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调整。

2. 房屋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通常参考当地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房屋的重置成本进行评估。例如,砖混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可能补偿800-1500元,砖木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可能补偿500-1000元。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3. 其他补偿:除了土地和房屋补偿外,村民还可能获得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旨在减轻村民因改造工作带来的生活和经济压力。

三、补偿方式与特殊安置对象

1. 补偿方式:空心村改造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货币补偿会依据当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产权置换则通常按照一定比例(如1:1至1:1.5)进行房屋面积兑换。村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2. 特殊安置对象:在空心村改造过程中,政府会特别关注住房困难户、D级危房户及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户等特殊安置对象。这些对象将优先得到安置,并可选择就地安置、异地安置、旧房调剂或货币补偿等形式。

二、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是土地管理中的两项重要政策,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对这两项政策的详细分析:

1)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是原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在确保农民安置和发展用地并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拆旧复垦

拆旧复垦是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借鉴增减挂钩的相关经验,将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市、县)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拆旧复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拆旧复垦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3)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的关系

1. 复垦对象范围不同:增减挂钩复垦的对象是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工矿用地;而拆旧复垦的对象则仅限于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

2. 操作方式不同:增减挂钩要求建新区和拆旧区必须一一对应,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复垦土地类型与占用土地类型需一致;而拆旧复垦不需要挂钩建新区,主要解决拆旧复垦问题,不需要整体报批。

3. 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不同:增减挂钩政策原则上拆旧和建新项目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即节余指标不得跨县区流转;而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是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4. 收益分配不同:增减挂钩收益主要由政府掌握,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拆旧区的农民集体和农户仅获得一些拆迁补偿;而拆旧复垦的复垦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比例直接返现于农民,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虽然都是土地管理中的重要政策,但它们在复垦对象范围、操作方式、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使得两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高效利用的目标。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地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3.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并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2.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4.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

2.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3.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1.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2.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从规划、审批、利用和执法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措施,旨在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地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3.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并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2.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4.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

2.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3.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1.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2.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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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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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村拆迁新政策,被定位空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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