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中央纪委要求严查征地拆迁领域,主要涉及的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一系列程序和规定,并出示相应的文件。
1)征地拆迁的合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合法的征地拆迁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相关意见。
2.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的,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3.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政府应组织测算并落实费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拆迁应出示的文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出示以下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1. 征地告知书: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等信息。
2.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情况进行确认。
3. 征询意见书:涉及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求被征地者的意见。
4. 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还应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决策、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中央纪委要求严查征地拆迁领域,主要是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过程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2. 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需注意,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一条款为土地权利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3)总结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和司法救济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土地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土地权利人也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并不存在所谓“倒查20年”的特定规定。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与程序性主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不受时间倒查的限制。以下是对征地拆迁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
1)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原则- 所有征地拆迁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进行征地拆迁,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征地拆迁的程序正当性- 征地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证、协商等环节,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还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征地批文,依法履行公告、登记、补偿等程序。
3)征地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被拆迁人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费用等。
- 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不低于原水平,提供适当的安置方案,如宅基地建设住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
4)违法征地拆迁的责任- 若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违法进行征地拆迁,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分,以及对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村委会截留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其是否可以截留30%的补偿款。具体分析如下:
1)合法截留的情况1. 土地补偿费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依据地方政策或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此类留用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进行。
2. 决策程序:即便有规定允许留用部分款项,也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法定程序的讨论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3. 用途明确:截留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如修建公共设施、学校、道路等,不得挪作他用。
2)不合法截留的情况1. 比例过高:若村委会截留的征地补偿款比例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上限(通常为30%),则构成违法截留。
2. 程序不当: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3. 挪用资金:将截留的征地补偿款用于非规定用途,如个人消费、非法投资等,也构成违法。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两部分费用明确归被征地农民所有,村委会无权截留。若村委会擅自截留,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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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征地拆迁倒查20年最新规定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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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