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在共同被告或共同上诉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中如何列明当事人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共同被告或共同上诉人提起上诉的基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状中当事人的列明方法1. 上诉人的列明:
- 在上诉状中,首先应当列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等。
- 如果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列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 被上诉人的列明:
- 被上诉人是指未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在共同诉讼中未对全部判决内容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
- 在上诉状中,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
3. 其他当事人的列明:
- 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被告或共同诉讼人,应当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如果原审中有第三人参加诉讼,且第三人与上诉内容有关,也应当在上诉状中列明其基本情况。
3)上诉状的提交与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共同诉讼的特别规定在共同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共同被告或共同上诉人在提起上诉时,应当在上诉状中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的顺序列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并遵守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规定。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专属管辖原则
1. 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
2. 原则意义:专属管辖原则确保了不动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便利性,有助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不动产的定义与范围
1. 不动产定义: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
2. 适用范围: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通常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房屋登记、土地征收、自然资源权利确权等案件。
三、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1. 直接针对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对于直接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如房屋拆迁、土地确权等,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2. 非直接针对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若行政行为并非直接针对不动产,而是涉及不动产内容的整体产权界定等,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四、相关法条补充
1. 原告选择权: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赋予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对于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法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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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判例,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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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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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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