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农业农村部并未直接发布2020年3号令《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但设施农用地管理通常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下结合一般性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对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1. 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 分类:
- 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
- 附属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监测、废弃物收集处理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 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2. 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确保设施农用地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
3. 保护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与程序
1. 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10%以内,具体根据作物种植或畜禽水产养殖类型确定,且有一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10亩或15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则根据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用地程序:
-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及土地复垦要求等内容。
- 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定期汇总情况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拆迁信息一般会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这一时间范围主要是基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1. 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和公布,这一过程中需要征求公众意见,而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流程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因此拆迁信息通常会提前一段时间公布。
2. 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可能会有相关人员进场进行测算,因此老百姓可能会提前得知一些拆迁的相关信息。具体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通常需要等待政府部门的正式公告。
由于拆迁过程涉及到诸多环节和程序,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公布以及征求意见等,这些都需要时间来完成。因此,拆迁信息一般会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以确保户主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拆迁准备。但请注意,这个时间范围并不是绝对的,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规定,对于2020年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并非一概拆除,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政策背景与目的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即是在此背景下发布,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2)具体处理情况1. 合法建房:若建房行为经过依法依规审批,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则属于合法建房,不会受到拆除处罚。
2. 违法建房:对于2020年7月3日以后,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文件要求,这类房屋通常会被要求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相关部门会采取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措施,并对恶意占地建房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3.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政策出台前已存在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占耕地建房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可能通过补办手续、完善相关程序等方式解决,而非直接拆除。
3)建议与注意事项1. 在建房前,务必查清土地性质,确保不在基本农田或耕地上违规建房。
2.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建房审批手续,避免“未批先建”导致的违法后果。
对于2020年7月之前占耕地建房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与相关政策综合判断,并非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政策背景与“八不准”要求:
- 为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出台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政策,明确禁止非法占地建房、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行为。但此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政策出台后的新建房屋,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 对于2020年7月之前已经存在的占耕地建房情况,会根据具体形成时间、原因、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
- 若建房行为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或因历史原因形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通过补办手续、完善相关程序等方式解决,而非直接拆除。
3. 具体处理措施:
- 合法化处理: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可通过整改消除破坏的,可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治理,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 拆除与恢复:若建房行为严重违法,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能面临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理。但这一措施通常针对的是政策出台后的新建房屋,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会更为谨慎地处理。
- 罚款与处分: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非法占地单位及个人可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这一措施同样会考虑历史因素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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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要拆迁了一般提前几年就知道了,自然资发 2020 127号 的文件规定 属2020年7月3日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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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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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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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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