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沪府规〔2021〕13号并非直接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文件,而是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或原则的文件。上海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规确定。以下是对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具体金额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 搬迁费: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元,每户最低600元;选择期房调换的,费用加倍并一次付清。
- 临时安置费:以期房调换时,过渡期内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居住房屋):
- 基本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 特殊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10%,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结果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确定。
-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具体标准由上海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公布。
2. 房屋补偿:
-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 价格补贴)× 房屋建筑面积。
- 产权调换:提供易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评估价和市场价结算差价。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搬迁、恢复费用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进行补偿,金额根据青苗种类、生长阶段等因素确定。
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主要规定了榆林市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征地补偿标准概述榆林市2021年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类型、区位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会随时间及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标准需参考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及相关公告。
2)具体补偿标准1. 耕地(含园地)补偿:
- 一类地:7.5万元/亩
- 二类地:6.9万元/亩
- 三类地:5.4万元/亩
2. 林地、牧草地补偿:
- 一类地:3.75万元/亩
- 二类地:3.45万元/亩
- 三类地:2.7万元/亩
3.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 一类地:7.5万元/亩
- 二类地:5.25万元/亩
- 三类地:2.25万元/亩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按本区域一类地标准的80%执行,即6万元/亩。
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补偿,包括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农作物的种类和生长阶段。
3)补偿费用构成及确定依据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标准与土地补偿费一同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4)获取补偿标准的途径1. 政府官方网站:访问榆林市或榆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
2. 政府公告:关注被征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显著位置的征地公告。
3. 咨询相关部门:直接联系榆林市或榆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咨询。
宅基地子女继承的最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继承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或者不存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2)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则1. 若子女与父母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那么这些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2. 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房屋作为遗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由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当房屋被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有多个子女,且其中有的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那么这些子女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与房屋继承紧密相关的。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但具体继承规则还需根据子女的户籍情况、是否与父母同一农户家庭以及是否已分得新宅基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宅基地确权的实际操作流程。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原因的详细分析: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若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导致确权无效。
2)违反一户一宅原则2. 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户一宅原则,这样的宅基地在确权时也会被视为无效。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由于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其确权申请也将被驳回。
4)土地权属争议4. 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宅基地,由于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5)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存在其他多种不予确权的情形,如:
- 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 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一户一宅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确权的情形。这些原因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宅基地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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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榆政办函 2021 168号,宅基地子女继承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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