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回迁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的计价方式,主要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约定的情况
1. 按约定计价: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中,对超出面积的计算和处理有明确约定,如超出部分的价格、支付方式等,那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2. 示例说明:若合同中约定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X元的价格由被拆迁人购买,实际交付面积超出约定面积Y平方米,则被拆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X×Y元的费用。
二、无约定的情况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 计价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建安成本价据实结算。这意味着买受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单价或建安成本价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 合同解除: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通常不予支持。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 买受人选择: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 继续履行合同:3%以内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或建安成本价补足;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一般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具体也可能根据地方政策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特殊情况处理
- 安置面积与原拆迁面积不符:若回迁房安置面积与原拆迁面积不符,超出部分面积可按市场价格、成本价格或政策规定的价格结算,具体依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 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商品房买卖中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其中关于面积误差比的处理原则,可类比适用于回迁房超出面积的处理,即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计价方式和责任承担。
房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可以计入土地成本。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多项费用。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具体涵盖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等。这表明拆迁补偿费是土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也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此成本中自然包含了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二、实际操作
1. 熟地出让:在政府已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后再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情况下,开发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已包含政府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费等成本。
2. 毛地出让:若开发商自行负责拆迁工作,则需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安置费用,并承担拆除地上建筑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均会计入土地成本。
三、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在税务处理上也与土地成本紧密相关。例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拆迁补偿费可作为成本扣除项目之一。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拆迁补偿费也应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并在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时准予扣除。
“按合价房2013 63号规定标准计取”这一问题,主要涉及房产计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应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合价房计价标准的基本概念1. 合价房定义:合价房,通常指的是按照一定标准或规定进行价格计算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计算可能涉及政府指导价、市场评估价或其他特定计价方式。
2. 2013 63号规定:具体到“2013 63号规定”,这通常指的是某地区或某部门在2013年发布的第63号文件或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合价房的计价标准、方法或相关政策。由于未给出具体文件名称或内容,以下分析基于一般性的合价房计价原则。
2)合价房计价标准的具体应用1. 计价依据:合价房的计价通常依据房产的面积、位置、用途、建筑质量等因素,结合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评估价进行计算。
2. 计取方式:根据2013 63号规定,合价房的计取可能采用特定的公式或方法,如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价格,或按照房产的总价值乘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计取。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房产存在纠纷、产权不明确或需要进行特殊评估的,2013 63号规定可能也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和计价标准。
3)注意事项与合规建议1. 准确理解规定:在应用2013 63号规定进行合价房计价时,应准确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咨询专业人士:对于复杂的合价房计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计价结果和法律建议。
3. 关注政策变化:由于房地产政策和计价标准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因此在应用2013 63号规定时,也应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和调整情况。
房产评估服务费通常遵循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参照文件需结合地区及实际情况,且部分文件可能已失效或被新规替代。以下是对房产评估服务费及相关文件的详细分析:
1)政府指导价时期的标准1. 历史文件参考:原国家计委、建设部曾发布相关通知,对房产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方式。但需注意,计价格1995 971号及计价格1994 2017号文件的具体内容需核实其现行有效性,因部分文件可能已随时间推移被修订或废止。
2.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在政府指导价时期,房产评估收费根据房地产价格总额的不同区间设定不同的累进计费率。例如,某价格区间内可能按0.5%至1%的费率计收,具体费率因地区和服务内容而异。
2)市场调节价1. 当前主流模式:当前多数地区已放开房产评估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
2. 收费方式多样:市场调节价下,房产评估收费方式包括按评估价值比例收费、固定费用、按时计费等。具体收费方式需根据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3)收费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1. 明码标价与透明度: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方式及标准,确保收费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签订书面合同: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明确估价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3.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行为,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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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能否计入土地成本,按合价房 2013 63号规定标准计取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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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