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农村拆迁保险,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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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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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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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

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1.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轮宅基地改革将继续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改革旨在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并明确入市范围途径,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活力。

3.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2)宅基地申请的具体材料要求

1. 建房户需提交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这是基础申请材料。

2. 需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以明确用地意图。

3. 村、组需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用地申请的公开透明。

4. 若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还需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 违法用地需附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以证明已纠正违法行为。

6. 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以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全国共选取了104个县(市、区)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等,旨在通过试点探索更高效的宅基地管理模式,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强化土地权属管理,防止非法转让和侵占。

4)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强调

1. 非农业户口不能在农村建住宅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私产,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回村建房,体现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2. 非村庄居民不能选择宅基地建房

强调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非村集体成员无权购买或选择宅基地,保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

3. 实施“一户一宅”政策

自2021年起,各地农村推行“一户一宅”政策,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或按标准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制定,以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退休职工不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

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1. 继承权的顺序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继承顺序首先为配偶、子女、父母,这些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五保户房产的继承情况

- 五保户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其房产的。这意味着,如果退休职工的兄弟是五保户,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该退休职工作为兄弟姐妹之一,是有继承权的。

-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五保户在入五保时与村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死后房子归村里所有,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时房产不能继承。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 另外,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还需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 因此,在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时,实际上是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但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这并不等同于继承了宅基地本身。

退休职工在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的,但需注意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三、人社部发 2021 18号文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综合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旨在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他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相关待遇。

二、遗属待遇项目及标准

1. 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例如,若某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0000元。

2. 抚恤金:

-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为6个月;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为9个月;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最高为24个月。

- 退休人员: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遗属待遇申领及支付

1. 申领条件:遗属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遗属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支付渠道: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 特殊规定:若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遗属需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 2021 18号 2021年9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详解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响应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此《办法》,旨在确保遗属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2)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2. 适用对象:遗属,包括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按照规定领取相关待遇。

3)遗属待遇项目及标准

1. 丧葬补助金:

- 计算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 抚恤金:

- 在职人员:

-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最高为24个月。

- 退休人员:

- 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4)遗属待遇申领及支付

1. 申领条件:

- 遗属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遗属身份证明及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支付渠道:

-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 特殊规定: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 若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遗属需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其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死亡时间,遗属可领取遗属待遇;若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5)其他重要规定

1. 待遇调整机制:

- 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计发标准和待遇水平。

2. 政策衔接:

- 该《办法》明确了遗属待遇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问题,避免遗属因政策冲突或重叠而无法享受应有的待遇。

6)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处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为参保人员及其遗属提供了全面、明确的保障措施,确保了遗属在参保人员去世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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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退休职工不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人社部发 2021 18号文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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