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店面房拆迁时,若持有营业执照,赔偿应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房屋价值补偿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范围包括店面的主体建筑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如装修装饰等。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1. 搬迁费:用于补偿因店面拆迁而产生的设备、货物搬迁费用,具体金额可通过协商或按市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2. 临时安置费:若店面需过渡安置,征收方应提供临时安置费,以弥补商户在新场所筹备期间的额外支出,计算通常与店面面积、当地房租水平相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条件包括房屋合法产权、持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存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设备设施补偿
1. 可搬迁设备:补偿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包括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
2. 不可搬迁设备:按设备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考虑购置价格、使用年限、折旧程度等因素。
五、其他补偿
- 包括证照变更费用、人员遣散补偿(如因拆迁导致需要遣散员工)、奖励性补偿(部分地区为鼓励拆迁而给予的额外奖励)等。
公司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在会计核算中,“营业外收入”指的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而“其他收益”则通常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等。对于拆迁补偿款,其会计处理需根据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会计准则来综合判断。
2)不同企业类型的处理1. 一般企业:
-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通常不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与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涉及拆迁补偿,且这些补偿是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个环节,则相关补偿款不能简单计入营业外收入。它应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计入开发成本或相关科目。
3)特殊情况的考虑- 政府主导拆迁:不论企业类型,如果拆迁是由政府主导的,且企业因此收到补偿款,这通常被视为营业外收入,并应计入当期损益。但需注意,若该补偿款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如政府为鼓励企业搬迁而给予的补贴,则可能需计入其他收益。
- 税务处理的影响:税务上对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和分类也有相应规定。例如,政策性搬迁补偿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可能影响会计上的收入确认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通常不需要缴纳。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1. 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企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被视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2. 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因非政策原因(如商业开发)自行转让房地产,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这种情况不涉及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
二、土地增值税
由于被拆迁房产本身没有增值额(即没有产生交易增值),且拆迁补偿费并非被拆迁人销售房屋所得,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与增值税的免征情形相类似,都是基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的税务处理。
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为拆迁补偿款不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具体情形分析1. 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当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包括房屋在内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补偿费时,这一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拆迁补偿款并非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 商业性拆迁中的非政府支付补偿款:对于因商业性拆迁,即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非政府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虽然现行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其免征增值税,但从增值税的原理出发,拆迁补偿款并非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因此本质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过,为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3)特殊情况说明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以补偿款重新购置房产,那么在后续的房产交易环节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税费问题。如果存在特殊的额外收入情况,如企业将可移动的设备、存货等资产进行处置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这部分收入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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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司拆迁补偿款进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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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选定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开展?被征收人已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在复核结果未出前县级政府能否不管不顾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选定评估机构时的投票环节能否仅凭对投票结果的公示证明?
征地拆迁中,湖州拆迁律师事务所是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湖州被拆迁人可以在本地律所和北京专精团队之间比较选择,关键是核对征地拆迁业务的专精度。在明律所专做该领域,案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跨省办理经验成熟,可先免费咨询评估案情。把程序环节和证据基础理顺,该争的补偿项逐项列清,比事后补救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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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