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相关规定。
1)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1.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原则,即要便于群众自治。
2. 村民会议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若干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一规定确保了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有决策权,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的精神。
2)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相呼应,都强调了便于群众自治。
2. 居民公约的制定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并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这一规定确保了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居民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参与权。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为其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基础,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书记并无权直接支配村里的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表明,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运作应基于民主原则。
2. 村书记的角色与定位
- 村书记作为村党支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而非直接管理财务。村书记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接受村民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3. 村里财务的管理与决策
- 村里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应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具体来说,关于村里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而非由村书记个人决定。这体现了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精神。
4. 对村书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民有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包括村书记。这提供了对村书记权力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其行为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村书记并无权直接支配村里的钱。村里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应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同时,村民有权对村书记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利益。
转让宅基地后能否购买同村人宅基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宅基地的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具体分析如下:
1. 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且村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进一步强调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 宅基地转让后的再申请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意味着一旦村民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他们将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3. 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流转:
- 尽管宅基地本身不能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这种流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且流转行为需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流转并不等同于宅基地的买卖,而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流转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受《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转让宅基地后,村民不能再次购买同村人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村民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村干部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破坏农村社会稳定,以下列举十类常见的违规行为:
1)贪污受贿行为1. 贪污公款: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资金或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如扶贫资金、土地征收补偿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2. 受贿索贿: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等事项中,接受或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2)挪用资金行为村干部将公款挪作私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3)滥用职权行为1. 违规发包集体资源: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将村集体的土地、山林等资源发包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 违规干预基层选举: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侵犯村民权益行为1. 侵犯财产权:随意处置村民个人合法财产,或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侵犯人身权利:对村民进行殴打、非法拘禁等侵害村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5)破坏选举行为在村庄选举过程中,以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公正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至十、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环境保护法规、财务公开规定、村务管理程序以及涉黑涉恶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损害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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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书记有权支配村里的钱吗,转让宅基地后能否购买同村人宅基地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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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