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拆迁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或司法强制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如果遇到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灵活处理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一些地区允许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增加其纳税义务,这样既可以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又利于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查明情况。
解决拆迁遗留问题需综合运用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民事仲裁或诉讼等手段,同时灵活处理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决。以下是对该解释中关键内容的归纳:
一、合同效力与解除
1. 合同无效情形: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 合同解除权:依据该解释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违约责任与赔偿
1. 逾期交房/办证责任: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约定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或损失数额。
2. 面积误差处理:依据该解释第十四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3. 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抵押/出卖给第三人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重要规定
1. 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
2.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院启动预重整,是指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可决定启动的一个程序。该程序旨在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 预重整的性质与目的
- 预重整并非法定破产程序中的正式重整,而是为正式重整做准备的一个阶段。
- 目的是通过预重整程序,评估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为后续的正式重整奠定基础。
2. 预重整的程序与要求
- 在法院尚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法院可决定启动预重整。
- 债务人需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该方案应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重整计划等内容。
- 债务人需征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便对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3. 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衔接
- 若预重整成功,且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预重整期间的财产保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后,其财产会交由预重整管理人接管或者由预重整管理人实施监督。
- 预重整为正式重整提供了基础和准备,有助于提高正式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
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程序。
法院启动预重整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预评估和准备,为后续的正式重整提供基础和保障。通过预重整,可以更有效地评估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提高正式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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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法院启动预重整是什么意思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