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农房拆迁补偿,沪府规202113号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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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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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沪府规202113号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沪府规〔2021〕13号并非直接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文件,而是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或原则的文件。上海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规确定。以下是对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具体金额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 搬迁费: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元,每户最低600元;选择期房调换的,费用加倍并一次付清。

- 临时安置费:以期房调换时,过渡期内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居住房屋):

- 基本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 特殊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10%,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结果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确定。

-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具体标准由上海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公布。

2. 房屋补偿:

-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 价格补贴)× 房屋建筑面积。

- 产权调换:提供易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评估价和市场价结算差价。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搬迁、恢复费用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进行补偿,金额根据青苗种类、生长阶段等因素确定。

二、关于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榆政办函 2021 168号

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主要规定了榆林市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征地补偿标准概述

榆林市2021年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类型、区位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会随时间及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标准需参考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及相关公告。

2)具体补偿标准

1. 耕地(含园地)补偿:

- 一类地:7.5万元/亩

- 二类地:6.9万元/亩

- 三类地:5.4万元/亩

2. 林地、牧草地补偿:

- 一类地:3.75万元/亩

- 二类地:3.45万元/亩

- 三类地:2.7万元/亩

3.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 一类地:7.5万元/亩

- 二类地:5.25万元/亩

- 三类地:2.25万元/亩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按本区域一类地标准的80%执行,即6万元/亩。

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补偿,包括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农作物的种类和生长阶段。

3)补偿费用构成及确定依据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标准与土地补偿费一同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4)获取补偿标准的途径

1. 政府官方网站:访问榆林市或榆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

2. 政府公告:关注被征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显著位置的征地公告。

3. 咨询相关部门:直接联系榆林市或榆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咨询。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宅基地确权的实际操作流程。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原因的详细分析: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若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导致确权无效。

2)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2. 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户一宅原则,这样的宅基地在确权时也会被视为无效。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

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由于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其确权申请也将被驳回。

4)土地权属争议

4. 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宅基地,由于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5)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存在其他多种不予确权的情形,如:

- 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 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一户一宅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确权的情形。这些原因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宅基地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村干部贿选取证困难

关于村干部贿选取证困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贿选的法律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这一条款为处理贿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贿选的刑事责任

1. 如果贿选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村干部通常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贿赂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

3)取证困难及解决策略

1. 贿选取证确实存在困难,因为贿选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证据难以收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取证。

2. 取证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例如通过调查候选人的财务状况、收集选民和证人的证言、监控选举过程等。

3. 在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收集证言时应确保证人自愿作证,且证言内容真实可信;监控选举过程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控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村干部贿选取证困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以及取证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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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榆政办函 2021 168号,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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