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中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规划管理、环保要求及耕地保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用地性质与审批1. 农用地认定:养殖用地被明确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使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降低了用地成本。
2. 简化审批程序: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了用地程序。
2)规划管理与保障1. 规划衔接:养殖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确保选址在适养区内。
2. 保障合理需求:政府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等发展畜牧业,支持畜禽设施养殖和多层立体养殖,以满足合理用地需求。
3)环保与生态要求1. 污染防治: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
2. 生态保护: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养殖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选址时需考虑对周边生态敏感区域的影响。
4)耕地保护与“进出平衡”1.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增畜禽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需经批准,并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
2. “进出平衡”机制:通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实现耕地“进出平衡”。
5)违法用地处理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养殖建设用地新政策解析
结论前置:农村养殖建设用地新政策旨在简化审批流程、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强化规划管理,并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以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用地性质与审批简化
1. 农用地认定:养殖用地及其上建造的养殖用房被明确认定为农业用地,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此,使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降低了用地成本和时间成本。
2. 简化审批程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了用地程序。
二、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
1. 规划衔接:养殖用地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政府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确保养殖场选址合理。
2. 保障合理需求:政府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等发展畜牧业,支持发展畜禽设施养殖和多层立体养殖,以满足畜禽养殖用地的合理需求。
3. 纳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
三、环保与耕地保护要求
1. 污染防治: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鼓励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环保工艺,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2. 耕地保护:新增畜禽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需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环保要求及禁养区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用地性质及分类管理1. 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通常属于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附属设施用地(如饲料储存、疫病防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此类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属于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2. 基本农田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若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需补划并确保符合规划,如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2)用地审批与备案1. 审批流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备案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3)环保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 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 排污许可与动物防疫: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4)禁养区规定1. 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敏感区域。
2. 管理措施:禁养区内原则上禁止养殖活动,已存在的养殖场需拆迁。相关部门将严查违规养殖行为,并强制拆除违规养殖场。
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环保要求及禁养区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用地性质及分类管理1. 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通常属于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附属设施用地(如饲料储存、疫病防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此类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属于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2. 基本农田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若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需补划并确保符合规划,如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2)用地审批与备案1. 审批流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备案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3)环保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 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 排污许可与动物防疫: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4)禁养区规定1. 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敏感区域。
2. 管理措施:禁养区内原则上禁止养殖活动,已存在的养殖场需拆迁。相关部门将严查违规养殖行为,并强制拆除违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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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养殖建设用地新政策,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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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