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招标人终止招标主要存在以下六种情形:
1)不可抗力- 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
- 处理:招标人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终止招标,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和保证金。
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化- 描述: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
- 处理: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退还相关费用。
3)招标人自身重大变故- 描述:如企业破产、解散,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等,导致无法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 处理:招标人应终止招标,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同时处理相关费用退还事宜。
4)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违法行为- 描述:招标文件中的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公平条款影响招标公正性。
- 处理:招标人必须终止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确保新文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并退还相关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 描述: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原招标项目需调整相关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
- 处理: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重新规划招标项目,同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并退还费用。
6)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 描述:资格预审阶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无法形成有效竞争。
- 处理: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并可以重新调整招标方案后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退还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和第九百八十七条是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下面将分别进行立法理解。
1)《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立法理解《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1. 本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因此导致他人受损失。
2. 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即使得利人取得了利益,受损失的人也不能请求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道德义务、债务清偿等特定情形的尊重和保护。
3. 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在于使得利人返还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而非填补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这体现了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2)《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立法理解(此条虽未直接提及,但为保持完整性,仍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即“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1. 本条规定了得利人将不当得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受损失人权益的保护。
2. 受损失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既保护了受损失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得利人因转让不当得利而逃避返还责任。
3)《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立法理解《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 本条明确了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即得利人明知或应知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时,不仅应返还利益,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2.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恶意得利人的惩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和第九百八十七条共同构成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完整框架,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例外情形、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以及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为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提出误工费要求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误工费通常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而非直接与建设工程合同关联。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造成承包方(或乙方)的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那么承包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误工费的索赔。以下是提出误工费理由的详细步骤和法律依据:
1)明确误工费的定义与计算方式1.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需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2)提出误工费索赔的理由1. 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首先,必须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这可能包括甲方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图纸、材料,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
2. 承包方人员误工损失:其次,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承包方的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了误工损失。这可以通过提供施工记录、人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来支持。
3. 索赔的合理性:在提出误工费索赔时,应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计算。因此,承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明,以支持其索赔金额。
3)法律依据与索赔程序1.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和第七百八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但并未直接涉及误工费的索赔。在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造成承包方误工损失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误工费索赔。
2. 索赔程序:在提出索赔时,承包方应首先与甲方进行协商,明确索赔金额和理由。如果协商无果,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当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造成承包方误工损失时,承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提出误工费索赔。在提出索赔时,应确保索赔理由的充分性、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法律依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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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985条986条987条的立法理解,如何跟甲方提出要误工费的理由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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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