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国家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城市更新条例中,这些条例旨在规范、推动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的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对国家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意义
城市更新条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城市更新行为,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空间形态,提升环境品质,并着重保障公共利益,从而推动城市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城市更新条例通常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这些活动涵盖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等多个方面。城市更新的核心是对已建成区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旨在提升城市整体品质。
三、主要规定
1. 更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两类。拆除重建涉及建筑物的拆除与重新规划;综合整治则侧重于建筑外立面、基础设施的整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2. 实施原则:城市更新需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以及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等原则。
3. 实施主体与规划管理:实施主体可通过市场主体、原权利人自行或合作实施,政府也可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需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保障公共利益。
4. 权益保障与公共利益:条例强调对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同时,明确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应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
5. 实施程序与保障措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从项目申报、审批到实施、监督的全流程,并提出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城市更新政策是地方政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规范,涵盖目标、原则、程序及要求,以下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立法目的与意义
城市更新政策旨在规范城市更新行为,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空间形态,提升环境品质,着重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整体品质提升。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通常适用于特定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涵盖居住、产业、设施、公共空间等多方面。如《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六大类更新活动,排除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核心是对已建成区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三、更新方式与原则
1. 更新方式:主要有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两类。拆除重建涉及建筑物拆除与重新规划;综合整治侧重于建筑外立面、基础设施整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2. 实施原则: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确保符合规划和民生需求;政府统筹、市场运作,政府主导并引入市场机制;科技赋能、绿色发展,推广先进技术,注重绿色建筑和生态建设;问题导向、有序推进,针对问题有计划推进项目;多元参与、共建共享,鼓励多方合作推动更新进程。
四、实施主体与规划管理
- 实施主体:可通过市场主体(如房企)、原权利人自行或合作实施,政府在符合条件时也可组织实施。
- 规划管理:城市更新需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保障公共利益。
五、权益保障与公共利益
强调对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同时,明确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应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
拆迁与城中村改造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目的、实施主体、土地性质、补偿标准及程序等方面。
1. 概念与目的:
- 拆迁:通常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及补偿的活动。其目的多样,可能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开发等。
- 城中村改造:则是对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形成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较差的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实施主体与土地性质:
- 拆迁:主体一般为政府部门或具有拆迁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土地性质可以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不同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
-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多元化,包括政府、村集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改造过程中可能转为国有土地。
3. 补偿标准与程序:
- 拆迁:补偿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集体土地上则根据地区规定差异补偿。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制定与公布、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
- 城中村改造:补偿灵活,考虑村民意愿和村集体实际情况,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集体资产分配、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程序复杂,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面协调沟通。
城中村改造与城中村拆迁在概念、目的、实施主体、土地性质、补偿标准及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比较:
一、概念与目的
1. 城中村改造:是对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形成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较差的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其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城中村拆迁:则特指对城中村内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它通常是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建设项目中的一个环节,目的可能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开发等。
二、实施主体与土地性质
1. 实施主体: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多元化,包括政府、村集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共同参与改造工作。而城中村拆迁的主体一般为政府部门或具有拆迁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
2. 土地性质:城中村改造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改造过程中可能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拆迁则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同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与程序
1. 补偿标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灵活多样,考虑村民意愿和村集体实际情况,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集体资产分配、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城中村拆迁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集体土地上则根据地区规定差异补偿。
2. 程序:城中村改造程序复杂,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面协调沟通。城中村拆迁则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制定与公布、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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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拆迁跟城中村改造的区别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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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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