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宅基地立基人与安置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益性质、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方式上,具体分析如下:
一、权益性质不同
1. 立基人: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有限处分权。其核心权益包括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在符合规划时申请翻建扩建,以及在宅基地被征收时获得补偿和安置。
2. 安置人:指因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失去原有居住场所,需通过安置保障居住权益的人员。其权益以获得新的居住场所为核心,包括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
二、认定标准不同
1. 立基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通常需通过申请并经审批;
- 户籍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因特殊原因(如服兵役、读大学)户籍临时迁出但保留成员资格;
- 实际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并居住,或虽未实际居住但依法享有宅基地权益。
2. 安置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因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失去原有居住场所;
- 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或与征收范围内房屋存在权益关联;
- 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特殊群体保护条件(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
三、补偿安置方式不同
1. 立基人:在宅基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 宅基地补偿:根据土地价值、面积等因素确定;
- 房屋补偿:按房屋结构、面积等评估后给予补偿;
- 搬迁安置费用: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 社会保障费用:部分地区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等。
2. 安置人:在失去原有居住场所后,有权获得以下安置:
- 重新分配宅基地并给予建房补贴;
- 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 配套基础设施(如通水、通电、通路等);
- 特殊群体额外补助(如残疾人、老年人等)。
土地储备专项债的使用范围主要围绕土地储备相关项目展开,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
1. 土地补偿费:用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确保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的土地权益得到合理弥补。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和重新就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财产权益。
4. 拆迁补偿费用:涵盖因拆迁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原使用者的合理安置。
二、土地前期开发
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几通一平”建设,使土地达到适宜开发的标准,提升土地的使用价值。
2.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设与土地开发相关的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提升土地的综合承载能力,满足未来开发需求。
三、其他与土地储备直接相关的支出
1. 土地储备业务费:包括公告费、评估费、测绘费等土地储备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土地储备监管费用: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土地出让之前必须是净地。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无争议,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物,无妨碍施工的障碍物,且已经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场地平整,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的拟出让状态。以下是关于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的详细分析:
1)净地出让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净地”二字,但隐含了土地出让需具备可使用状态,即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净地出让的必要性1. 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净地出让能避免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存在而影响土地的使用和价值,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
2. 保护土地资源:净地出让有利于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减少纠纷:净地出让能减少因土地权利不清晰或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降低社会成本。
3)净地出让的具体要求1. 土地权利清晰、无争议: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明确,无任何法律纠纷。
2. 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土地必须已完成拆迁,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残留。
3. 无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物:土地必须已清理完所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附属物,确保施工无障碍。
4. 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出让前,必须已完成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5. 完成场地平整:土地必须已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的拟出让状态,即具备基本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条件。
土地出让之前必须是净地,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确保土地出让合法、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
土地开发达到25%投资额可转让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需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具体认定标准1. 投资额的计算:开发投资总额通常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达到25%的投资额,意味着在这些方面已有实质性的投入。
2. 开发程度的判断:除了投资额,还需考虑土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如是否已完成“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或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
3)转让流程与注意事项1. 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转让合同、宗地图等材料。涉及划拨土地的,还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 合同条款: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避免纠纷。同时,需核实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3. 税费缴纳:转让方需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需缴纳契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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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储备专项债使用范围,土地出让之前必须是净地吗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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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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