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父母偏心房产财产分配,要求老二老三尽孝,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但可通过合理方式应对。
1. 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偏心或其他原因而免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
2. 合理赡养的方式:
- 沟通协商:子女应尝试与父母沟通,表达感受,并协商合理的赡养方式。在多子女家庭中,兄弟姐妹间应共同商量分担赡养责任,根据各自经济状况、与父母关系等因素合理分配。
- 平衡法律与道德:子女既要遵守法律,确保父母基本生活需求,又要结合道德和自身承受能力。若父母偏心导致生活困难,子女可在保证基本赡养基础上,适当调整付出程度。
- 特殊情况处理:若子女因父母偏心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按正常标准赡养,可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责任。
3. 寻求外部支持:
- 调解机构:若家庭内部无法解决,可向居委会、村委会或老年人组织等基层组织求助,这些组织可依据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 法律途径:若调解无果,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依法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承担照顾老人的具体责任。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解读
针对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解读: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与限制
1. “一户一宅”原则: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原则确保了宅基地资源的公平分配,避免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发生。
2. 流转范围限制: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严格限制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这一限制旨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防止外部势力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干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条件与程序
1. 受让方资格:
- 受让方必须是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需无宅基地或符合申请条件。这一条件确保了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了非法转让和“一户多宅”现象。
2. 审批程序:
-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通过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后,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程序确保了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房地一体原则:
-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转让。这一原则维护了“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确保了流转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后果
1. 禁止性规定:
-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民权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房屋一同转让。转让后的宅基地仍应用于住宅建设,不得用于商业开发或其他非法用途。
2. 法律后果: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若转让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转让人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四、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政策旨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严格实施规划,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1. 规划引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有序使用。
2. 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1. 审批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标准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2. 住房需求审查:对于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导致住房困难的情况,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加强宅基地使用与监管1. 使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占用、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的发生。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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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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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