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答。
1)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因此,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1. 如果老房子是因为国家征地拆迁而被拆除,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将因征地而消灭,宅基地所在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2. 如果是农村违规建筑或闲置房屋被清理拆除,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收归集体所有。
3. 若农民依申请对老屋进行拆除翻新,那么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归原使用权人所有。
3)其他注意事项在处理宅基地归属问题时,还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总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全面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审批、限制与退出机制,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宅基地基本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同时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2. 特殊地区处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1. 规划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审批流程:宅基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限制与退出机制
1. 限制重复申请: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防止资源浪费与不合理分配。
2. 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四、管理职责划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确保宅基地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两个女儿的家庭是可以分户的。分户一般是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特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且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开户主户籍,另立档案。
具体来说,两个女儿的家庭若想进行分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子女必须已经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
2. 子女需要有合法的固定住所,且为定居的常住人口。
3. 如果因婚姻关系与原家人分开居住,也可以作为分户的一个条件。
4. 如果是单身居住的情况,同样可以单立为一户。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两个女儿的家庭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完成分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户政策和操作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关于分户后宅基地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分户后,如果女儿们已经在他处取得了宅基地,则不能再申请分配宅基地。如果尚未取得宅基地,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可以尝试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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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归谁所有,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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