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中央1号文件并未规定2027年以前宅基地必须完成确权,但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要求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宅基地确权的重要性
1. 明确产权归属: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得以明晰,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 避免土地纠纷:确权工作有助于解决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土地流转与利用:确权后的宅基地在流转、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将更加便捷,激活农村土地资产。
二、宅基地确权的工作进展
- 全国试点与推进: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试点。
- 2023年目标: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但具体完成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
三、宅基地确权的具体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宅基地来源证明、宅基地四至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
2. 申请与初审: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确权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村委会进行初审并公示。
3. 审核与测量: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
4. 公告与审批:测量结果公告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政府审批,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关于2027年的时间点
- 无明确规定:目前并无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2027年以前必须完成宅基地确权。确权工作的推进速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地区差异、政策执行力度等。
农村旧房子已拆除,在特定情况下仍可确权登记。确权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即便房屋物理形态灭失,若存在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仍有权请求确认权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通常不能确权的原因
1. 房屋物理形态灭失:房屋拆迁后,其物理形态消失,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相关记载通常会注销,失去了确权的基础对象。若房屋已被完全拆除且不复存在,从物理形态上看,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2. 未完成确权程序:若房屋在拆迁前尚未完成确权程序,即没有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拆迁后就可能面临权属不清的问题,从而无法直接进行确权。
二、可以确权的特殊情形
1. 拆迁利益未分配:若房屋虽已拆除,但拆迁所产生的补偿利益(如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等)尚未分配,当事人可就拆迁利益的归属进行确权。例如,家庭成员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对各自应得的份额进行确权。
2. 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若房屋的拆迁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房屋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尽管少见),当事人可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并进行确权。即使无法恢复原状,当事人也可就因违法拆迁导致的权益受损情况,对相关的赔偿权益进行确权。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意味着,即使房屋被拆除,若权属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仍有权申请确权。
三、确权的方式与程序
1. 协商解决:房屋权属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3. 提起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确权停止了,明年起农村老房子统统这样处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确权工作并未全面停止,而是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等因素有所变动。对于农村老房子的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1)农村老房子的确权1. 确权流程
农村老房子的确权流程一般包括: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实地测量;审核后进行公告;审批通过后登记注册;发证。这一流程确保了农村老房子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确权所需证件
农村老房子的确权需要一些必备的证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这些证件是确权的基本依据,也是保障房屋建设合法性的重要证明。
2)停止确权后农村房子的处理如果确权工作确实在某地区停止,那么对于农村房子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历史事实
对于已经存在的农村老房子,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 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停止确权后农村房子的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如果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超占面积等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对于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的房屋,应给予合法保护。
3. 保障农民权益
在处理农村老房子时,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因确权停止而受到影响的农民,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等条款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宅基地的管理等相关内容。这些条款为处理农村老房子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确权停止了,明年起农村老房子统统这样处理”的问题,应明确确权工作并未全面停止,而是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变动。对于农村老房子的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尊重历史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并保障农民权益。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央一号文件虽未直接规定历史遗留农村无证房屋的确权政策,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明确以下确权原则与流程:
一、确权原则
1. 合法性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无证房屋需调查其建造时间、用途、是否符合当时规划等,以认定其合法性。若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办证,但符合建房时规定,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2. 分类处理:根据房屋建造时间、用途等分类处理。例如,以重要政策时间节点为界,区分不同时间段建造的房屋;同时区分住宅、经营性用途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确权流程
1. 核实建房合法性:
- 确认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
- 核查是否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面积是否超标。
2. 准备确权材料:
- 提供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材料(如宅基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明等)、房屋建设证明材料(如施工图纸、合同等)。
3. 提出申请并审核:
- 向村委会提交确权申请,经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发证。
三、特殊情况处理
- 未经审批或超面积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政策,可能要求补缴费用、完善手续后给予确权,或对严重违规行为不予确权。
- 存在争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版)》第八条,对于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房屋,应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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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旧房子已经拆除了 还能确权登记吗,确权停止了 明年起 农村老房子统统 这样处理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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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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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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