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潍坊经济纠纷律师王思军 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所办案件大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司法系统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化解纠纷先进个人”。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业务,在上述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研究深入。已办理数百起经济纠纷案件,最大程度上帮助了当事人索赔;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多起疑难刑事案件、死刑案件,使当事人获得了最大程度上的减刑,大量轻刑案件的当事人都获得缓刑或免于起诉处理。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同起草和审查、风险预防等服务。 “专业保证品质,专家彰显优势,专注方能恒久”。潍坊律师王思军,愿以其专业、认真的服务态度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公安机关也逐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此,结合实务经验以及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定义:
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刑法第213条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样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
承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查获的涉案商品是否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涉案数额能否查清,是否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3、行为人假冒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完全相同。
同种罪名的刑事案件,案情千变万化,律师在辩护时,关键是要认真研究、分析案情,进而从中发掘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追求最优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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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侵犯公民财产类型犯罪数量的增加,尤其是电信诈骗、盗窃案件的增多,使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使得大量年轻人,特别是在校学生牵涉其中。
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把握其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刑法定义:
我国《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是: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认定本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
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
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
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可能是赃物即可。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
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
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
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
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312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辩护:
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想当然的将案涉行为全部都推定为犯罪。
2、涉案的犯罪数额。
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相应的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
二是实物价值,应当有相应的价值评估证据,并且以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3、审查是否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嫌疑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根据个人辩护经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详细阅卷,了解案情,从中寻找无罪、罪轻或从轻的辩点,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缓刑或判处轻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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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突然接到一通来自公安的电话,告知您的亲人因涉嫌某案被刑事拘留,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您可能会感到惊慌失措、无从下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
亲人被刑事拘留,这并不意味着他一定犯了罪。
但往往也预示着刑事犯罪调查已经启动。
对于这类情况,作为家属应当保持高度警觉,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要尽可能了解清楚办案机关及其具体位置,以及亲人涉嫌哪种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获取详细信息。
2. 积极寻求律师协助,委托他们前往羁押场所探望被关押的亲人,获取关于案件关键细节、亲人是否有罪以及可能的辩护策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 当接到拘留通知书时,尽快为亲人到看守所存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由于看守所内部生活条件相对艰苦,存钱后,他可以在看守所购买日常用品来保证其生活质量。
4. 根据案件情况,如有必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工作,别傻傻等着错过37天!全力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帮助亲人早日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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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公安机关也逐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此,结合实务经验以及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及辩护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定义:
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刑法第213条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样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
承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查获的涉案商品是否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涉案数额能否查清,是否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3、行为人假冒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完全相同。
同种罪名的刑事案件,案情千变万化,律师在辩护时,关键是要认真研究、分析案情,进而从中发掘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追求最优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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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接手承办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经过两次庭审后终于结案,经过努力,当事人最终获得轻判。
案情:
徐某长期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
2021年至2022年初,徐某利用公司发货和收款中的管理漏洞,要求客户将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转入自己及指定的他人账户,累计900多万元。
徐某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赌博,致该款全部输掉且无力偿还。
办理:
徐某在案发前找到我们,在我们的建议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我们多次会见徐某,也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案件情况。
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详细阅卷后及时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首先是案件定性,我们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其次是涉案数额,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统计,涉案数额应为800多万;
再者就是量刑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应认定为达到刑法“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最后就是徐某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争取,最终检察院虽然坚持认为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采纳了我们的量刑辩护意见,认为涉案数额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认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应在“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经征询徐某及其家属意见,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七年半。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虽然徐某做了认罪认罚,但我们律师仍发表了独立辩护意见,坚持认为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因为徐某挪用公司款项用于赌博是想通过此种方式赢钱,之后再归还挪用的资金,款项输光完全是在意料之外。
我们同时还检索了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提交给法院,以佐证我们的辩护意见。
总结:
经过两次庭审,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对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刑期也是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刑期进行的判决。
实际上徐某及家属对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已比较满意,他们原先预想刑期肯定会十年以上,毕竟涉案数额太大,且无力退赔。
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就是利用一切机会和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本案最终的量刑,无论是对我们辩护人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完全接受的,结果远好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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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潍坊房屋拆迁,潍坊王思军律师:刑事辩护与经济纠纷领域的权威专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年潍坊房屋拆迁,山东潍坊刑事辩护律师王思军:假冒注册商标罪解读及辩护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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