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谁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咨询
侯森律师

侯森律师

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拥有深厚的房地产法、建筑法等相关不动产专业理论功底,独立和参与办理了多起行政法征地拆迁诉讼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契合度高,办案经验丰富。

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谁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一、谁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法律主观: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人民检察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哪些

(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

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

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

同条第2款规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用的是“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二、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好还是单独民事诉讼

按照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即乙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笔者接受委托时乙已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可以随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原告比较省事,也不用交诉讼费,而且一般判决比较快;

缺点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另外对除乙之外的其他肇事人不能起诉,因为他们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单独起诉。

如果只有一名被告人,或者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选择第一种途径较好,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分析: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如果被害人是国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检察院。

被告人就是原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在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主体的一般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主体是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主体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原告人,二是被告人。

(1)原告

原告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第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第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

被告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第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并且附带民事诉讼较一般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

其特殊性就体现在主体的多样化。

为此,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时,应该将这两种主体综合进行考虑,不要忽略其中的主体,不要片面的进行考虑。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投诉电话

2、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补偿

3、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办理

4、崇明拆迁户

5、崇明拆迁能拿多少钱

6、崇明区拆迁办

7、崇明拆迁户

8、崇明拆迁安置

9、崇明拆迁办电话号码是多少

10、崇明一套私房拆迁值多少钱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谁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在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崇明区房屋拆迁找谁,谁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崇明的拆迁房,不满十八岁的小孩可以继承爷爷房子吗

26年04月16日
崇明宅基地推出补偿多少钱,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26年04月16日
上海崇明区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崇明拆迁补偿安置房标准

26年04月16日
崇明房屋拆迁找谁拆房,针对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的规定~!

26年04月16日
泰州北沿江拆迁补偿标准,崇明动迁有哪些镇

26年04月16日
崇明县小区拆迁补偿,崇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26年04月16日
陈家镇拆迁安置方案公示,崇明跃进新村会拆迁吗现在

26年04月16日
崇明拆迁补偿,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 较重 严重怎么界定,崇明拆迁安置

26年04月16日
向化镇拆迁计划,崇明动迁有哪些镇

26年04月16日
崇明线拆迁补偿标准2026,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6年04月16日
乡政府土地所扣了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拆迁补偿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6年04月16日
拆迁财产损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拆迁损坏个人财产

26年04月16日
拆迁补偿存在争议,政府拆迁协议出现了问题应该打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6年04月16日
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的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案由解析

26年04月16日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6年04月16日
律师拆迁被打怎么赔偿,打一场拆迁民事诉讼律师费要多少

26年04月16日
征地补偿款是否为民事诉讼,征地补偿款属于什么纠纷

26年04月16日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诉求,镇政府不给拆迁款能直接起诉吗

26年04月16日
农村集体征收表态,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案件若干规定的民事诉讼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指引

26年04月16日
与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吗,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26年04月16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4月1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4月1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4月1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4月1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4月1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4月1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4月1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4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4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4月1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