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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腾退评议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与监督拆迁腾退工作
负责组织拆迁腾退工作,确保拆迁腾退过程的顺利进行。
对拆迁腾退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与审核
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审核拆迁腾退方案,确保其合法、合规且符合被拆迁人的利益。
三、协调与沟通
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
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和诉求,确保拆迁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信息公开与透明
负责拆迁腾退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具体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及“拆迁腾退评议小组”的职责,但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可以推断出拆迁腾退评议小组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其职责主要是确保拆迁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拆迁腾退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拆迁腾退评议小组可能还需与这些政府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拆迁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有。
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
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
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
有。
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
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
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
有。
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
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
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
有。
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
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
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拆迁房屋验收组职责是什么
2、拆迁房屋验收组职责有哪些
3、拆迁房屋验收组职责范围
4、拆迁房屋验收单
5、房屋拆迁验收单有法律效力吗
6、拆迁验收单
7、拆房验收表
8、拆迁验收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9、拆迁验收标准
10、拆房验收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屋验收组职责,拆迁腾退评议小组职责”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验收组职责,拆迁办有安置人员名单吗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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