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冷库拆迁,人死后农村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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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山东农村冷库拆迁,人死后农村责任田

一、人死后农村责任田

不可以继承。

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父母去世后责任田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不可以继承。

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三、父母死亡后责任田谁种合法

法律分析:

父母死亡后责任田一般是由家庭成员耕种。

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是不能继承的。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四、农村责任田多少年不变

法律分析:

农村包产责任田30年不变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是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二轮土地承包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0年。

在这30年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五、父母去世责任田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

不可以继承。

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六、农村老人死后耕地归谁

法律分析:

不可以继承。

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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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农村冷库拆迁,父母去世责任田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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