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责任田政策,民法典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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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乐律师

李小乐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农村拆迁责任田政策,民法典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最新政策,农村拆迁原则

一、民法典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最新政策

民法典下整户消亡土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

1. 耕地和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为农户。当农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发包。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存在的,农户消亡后,该权利失去存在基础。

2. 林地:鉴于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即便农户整户消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仍可继续经营,村集体不得收回;待承包期满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不会被收回,而是由继承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三、宅基地的处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整户消亡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其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若宅基地上存在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二、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及登记流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明确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并颁发权属证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确权流程

1.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等情况,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审批与登记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专用章,完成登记注册。

5. 颁发证书: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

3)不予确权的情形

-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处理结束。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

- 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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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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